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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2009-09-27 来源:本网统计 点击数:49903

一、出游过程中游客滑倒受伤 责任该谁负

【江苏商报讯--吴剑秋】62岁的市民马女士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马女士不幸倒地受伤,不得不在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

马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行社与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马女士于5月19日上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药费3403元。

但旅行社认为,当时导游已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提醒过“餐厅路滑,当心摔倒”,所以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才发生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旅行社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按规定交了款,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对马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旅行社提出其导游发现路滑后已给予提示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对马女士伤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而马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据此一审判决:由旅行社赔偿2041元。

马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马女士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饭店地滑,导致马女士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3403元。

律师: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要求赔偿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刘洪律师,他向记者介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是规定是指经营者之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

刘律师表示,旅行社未能妥善履行服务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未能妥善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因第三人服务瑕疵造成,在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旅行社也可以向“中途岛”饭店进行追偿。

两节临近,市民出游开始增多。而在出游中,游客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那么游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参加旅行社出游的时候,注意安全的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南京报业网-江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