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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铭: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2010-12-09 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4201

三、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发展与创新应注重几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为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指明了方向。要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与发展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着重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来进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符合实践要求、尊重客观规律和遵循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作为基础和前提;要以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方法来设计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腐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反腐倡廉能否取得显著成效,关键在于有无科学和健全的法规制度。只有加强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 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才能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逐步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这是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

在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应通过加强反腐败的国家立法,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近十年,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廉政法规建设,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反对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离法治化的要求还有距离。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立足全局,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应特别注意保持制度建设与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决策、法规的统一,保持党内反腐倡廉制度与国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协调一致;还应注意保持上下位制度和同位阶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要既重视基本的制度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既重视单项制度的建设又重视制度的配套与协调,使各项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形成整体合力。此外,还应注意搞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的结合,使二者真正发挥出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同促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要着重加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创新力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指出“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统揽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在实践中,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注重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坚持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来建立健全让人不想搞腐败的自律制度、不易搞腐败的防范制度、不能搞腐败的约束制度、不敢搞腐败的惩治制度、不需搞腐败的保障制度。要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推进反腐倡廉事业的需要来开展制度创新和事业发展,努力使制度建设适应时势的新变化和实践的新要求。要在创新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倾听民声、征求民意、集中民智,注意提炼吸取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反腐倡廉新经验。在制度建设中,必须兼顾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注重创新,反对墨守成规、抱残守缺,也要注意防止那种频繁废立、变改无常之倾向,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在坚持已有的好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新的实际,针对制度缺陷和制度空白等问题进行“改、废、立”,使制度在整体上保持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不断趋于完备和完善,实现发展和创新。

(三)要着重增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制度建设既包含着制度设计,也包含着制度的执行、落实。在推进反腐制度建设,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抑制、事后严惩,全过程、多渠道、立体式的防腐机制的过程中,要重点针对不同时期易于滋生腐败的领域、环节、人群来加强和改进预防治理机制,使这些制度机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防控力。要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与重要载体,紧紧围绕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来建立健全制度。要解决好制度“虚设”即不执行、不落实或“虚位”,即执行软、落实难的问题,切实增强制度建设的实效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的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以更加严明和更有刚性的制度来防止制度被歪曲、篡改、滥用,来抑制、弱化制度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及其利己主义、本位主义倾向。在健全制度的同时,要加大对违反制度、破坏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确保反腐倡廉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制度在反腐倡廉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四)要着重加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建设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长期的无数事实都证明了的结论。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十七届五次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监督形式很多, 有党内监督、法制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但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仍很乏力, 制约滥用权力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要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案件和对严重违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部门和单位.对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措施不得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注意从政策层面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反腐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政府重视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得到多方面人士的参与,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走广纳群言、博采众智之路。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拓展制度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增加透明度,以引导人们了解、熟悉制度,不断增强尊重制度、执行制度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使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都要在严密的监督下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甘当人民的公仆,从而全面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作者系中共山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