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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0-12-06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点击数:4213

  当前,收入分配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难点。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严重不合理,不仅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问题,而且开始成为社会生活的突出矛盾。为此,“十二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要的在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格局。

  一、以收入分配改革实现发展导向由经济总量向国民收入的转变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质,是实现发展导向由经济总量向国民收入的历史性转变。这些年,我国在经济总量快速扩张的同时,消费率持续走低,主要原因在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严重制约了中低收入者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提升的趋势,关键在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1. 尽快提高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居民收入份额,尤其是劳动者收入份额,是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指标,也是拉动消费的基本条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先要将城乡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增长两大方面作为主要的约束性指标。(1)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不低于GDP增长速度,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就是说,这个“同步”是有约束性指标的:一是“十二五”居民收入不低于8%;二是这个8%是实际增长,而不是名义增长;三是这个实际增长,是城乡居民的共同增长。(2)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初次分配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仅为35%左右。最近10年我国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9%左右,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劳动者报酬年均增长不应低于10%。到“十二五”末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有望达到50%左右,接近中等收入国家的合理区间。

  2. 有效地缓解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收入分配差距,这是一个规律;两级分化不可持续,这也是一个规律。应当看到,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不仅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更与市场经济不完善、相关改革滞后相联系。“十二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有缓解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约束性指标。例如:(1)控制城乡差距。“十二五”完全有可能使城乡居民收入名义差距由目前的3.3:1降为3:1以内。这样,2020年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到2.51以内,达到全面小康指标的要求。(2)控制行业差距。根据200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收入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这是一个相对保守的数字,但即使这个数字也大大高于国际的平均水平。考虑到我国行业间工资差距的垄断因素,“十二五”应重点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有可能将行业差距缩小到7倍左右。(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国际经验看,工业化中后期的中等收入群体在40%-45%左右。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大概为23%,大大滞后于工业化的实际进程。建议“十二五”以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为约束指标,5年后使中等收入群体达到33%。这样,2020年就有可能达到40%,逐步接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

  3. 确立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这既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保障。例如,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不能不说与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制度不完善直接相关。建议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加快财产权制度改革。例如:(1)进一步提高私人财产权保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照国际惯例,明确将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加大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力度。(2)加强和完善私人财产权相关的行政立法。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清理、修改和规范诸如城市拆迁条例等不利于私人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3)完善关于征收、 征用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严格的征收、征用原则和程序。

  4. 确立财产公开制度和透明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无论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还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确立和保护财产权,都有赖于财产公开和透明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十二五”应当把确立财产公开制度和透明有序的分配秩序作为收入分配治理的重大任务。例如:(1)在“灰色收入”产生的重点领域实行“阳光工资”。在完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提高收入透明度。(2)努力建立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健全以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大对公务员财产的监督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全社会实行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