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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

2010-10-22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10期 点击数:7220

针对农民工就业难的实际情况,今后要把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增强就业稳定性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多渠道措施,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

一是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培训意愿,大力开展多种门类、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农民工外出适应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1亿元,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00万人。

二是完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输出地要为准备外出就业的农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准确、及时的务工信息;输入地要完善用工信息发布机制,所有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开放。

三是引导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发展小城镇、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农村“水电路气房”;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和标准农田建设,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第三产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四是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是今后农村新的增长点。要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规模种养业,创办工商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增加了77元,增长5.7%。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422元,比上年增加70元,增长5.2%;中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350元,比上年增加75元,增长5.9%;西部地区农民工月均收入1378元,比上年增加105元,增长8.3%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总体还比较低,增长速度较慢,与城镇职工工资差距不断拉大,与农民工的价值贡献不相称。随着农民工的消费不断增加,现有的工资水平不能够满足农民工改善生活、积累财富、促进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大多是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的情况下获得的,付出的成本比较高。据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个小时。其中,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个小时。特别是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福利,而农民工每年至少为城市贡献一万亿元。

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不仅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开拓消费市场、扩大国内需求的迫切需要。我国有2.3亿农民工,如果每月工资提高100元钱,按农民工每年就业10个月计算,每年要增加收入2300亿元。农民工的工资消费率是比较高的,不仅个人在城镇要进行生活开销,而且还将大部分资金寄回农村,对扩大消费市场特别是农村消费市场是很重要的。

目前收入分配中,劳动占比偏低,因此要努力提高劳动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就要求要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关系,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让农民工充分享受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成果。

一是严格执行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并与当地物价水平等挂钩,尽快合理提高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应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些分散就业的行业和岗位,按工作小时计薪。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最近,北京等11个省市制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全部在10%以上,部分省市达到20%以上。北京市将最低工资标准从800/月调整为960/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小时提高到11/小时。广东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1%,分为5个档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030/月、920/月、810/月、710/月、660/月。劳动输入大省尤其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二是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自主协调机制的好形式,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稳定和协调好劳动关系十分重要。目前全国地市一级基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关键是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今后要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推动全面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三是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管,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