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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系统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13428    更新时间:2010-8-3 10:52:52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八条;
  三、《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1010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
  三、近3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六、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加盖联合年检通过标识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发出资格核定通知,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申请材料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转报商务部审定。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专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外禁毒形势、市场状况及外贸秩序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实地考察后核定企业名单。
告知方式: 商务部公告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59 65197371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