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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系统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13432    更新时间:2010-8-3 10:52:52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921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231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59 65197371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