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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系统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13448    更新时间:2010-8-3 10:52:52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822国务院令第361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231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2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三、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许可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三)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23 65197376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