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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大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努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

2010-09-20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4976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包含两个层面

  在我国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保障性住房有两个层面:一类是安置房,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减免,主要用于对危旧房拆迁、城中村改造的城市原住民安置,持有者有产权,和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上市交易。另一类主要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占比5%左右,没有产权或产权不完全。其中,经济适用房由于以极低的价格购买,经过一般5年左右的锁定期后可以上市交易,并获得成倍的增值,因而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完全可以借鉴公共租赁住房这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扩大保障覆盖面,并涵盖过去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体化。

  重庆结合实际,把公共租赁房界定为:在住房市场化大背景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提供优惠租赁价格,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持有产权,面向在本市就业的无住房人员或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房屋。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障性住房分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大类别,其中10%15%是安置房群体,20%25%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公租房建设实现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整合。一方面,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居民与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同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补贴政策,廉租房租金控制在公租房租金的10%左右。另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可有条件地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不再缴纳租金。购买者如果需要转让,只能以购房价加利息由政府公租房管理机构回购,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流转使用。通过这种租金不高、又可以长期稳定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推迟“夹心层”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购房时间,对避免产生灰色交易、缓解城市化带来的住房供需矛盾、有效稳定房价和创造持续需求等都有重要意义。

  三、大体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形成一定的体量,才能体现其保障属性,使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得到保障,真正惠及民生。我们的制度设计中,由于公租房是“一盖三”,更需要形成较大的体量,才能保证有效的覆盖面。仅在商业楼盘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公租房或者政府自建、由开发商代建少量公租房,都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保障需求。以重庆为例,从今年起每年开建1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未来三至五年内全市建设总量将达4000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主城区和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2个卫星城等人口聚集度高、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按人均20平方米计算,4000万平方米可以解决200万人的住房问题,这就打破了过去保障性住房建设“零敲碎打”、不能从根本上“解渴”的困局。

  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上,政府始终应该扮演主角,科学、有效地推进,形成批量优势。在重庆,由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局投资建设或收购房源,是最主要的投建模式。主城区,大规模新建。一方面,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域,主城是吸纳农民工、刚毕业大学生的主要区域,也是城市低收入群体规模较大的区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很大。另一方面,主城闲置商品房有限,需要大规模新建。据测算,重庆主城670万常住人口,扣减历年提供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置房,加上城市扩容新增的住房保障需求,至少有150万人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约3000万平方米的建设体量。我们据此考虑逐年的建设进度。郊区,以收购和改建为主。未来十年,重庆将步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期,中小城市将成为承接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载体。重庆在8个重点郊区区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住房保障政策合理引导农民工定向定居,既符合农民工的愿望和实际能力,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工的盲目流动。同时,建设的形式不再拘泥于新建,而是针对郊区区县空置房较多的实际,通过大规模收购空置房源,实现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减轻区县财力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