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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010-07-16 点击数:2175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使我县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突破跨越,赶超进位,努力形成全员抓投资,全力抓项目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的40%。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的60%。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

对于选址在县工业园区内且基础设施齐全的项目,不享受上述优惠。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项目达产后,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年40%奖励企业,第二年和第三年3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项目达产后,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年50%奖励企业,第二年和第三年4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县域内已有同类项目除外)。

对金属压延、新型建材、装备制造、临港物流、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化等我县特色产业和鼓励发展的项目,奖励期限延长两年,延长期内奖励比例为20%(县域内已有同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收县本级可控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劳务性收费,均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对于引进本县以外的资金和项目(均指生产性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给予项目引进中介人(指专业招商人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组织)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按3‰提取奖励;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5‰提取奖励。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计后支付中介费。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和中介费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支付中介费用。引进旅游、商业、服务业及教育事业开发、建设、经营项目,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生产性项目,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比例。

公民或法人积极引进资金,所得的奖金,一律认定为合法收入;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审定核发,一律认定为合法收入。

第六条:为投资商提供全面、快捷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做到“一门受理、并联运行、统一收费、预批开工、限时办结、手续补办”,确保项目的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

第七条:实行重点联系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领导联系,实行封闭建厂、依法保护,未经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委员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各类检查、收费(发生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除外)。

第八条:外来投资商在就医、子女入学、就业、生活各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本规定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并对本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对于事关全局的社会事业性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实施中遇到的相关事宜由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协调。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溯及既往。

 

 

来源:抚宁项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