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
2010-07-16 点击数:2146
1、核准权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不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及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审批权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局及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国家专项规定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商务厅审批或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来源:抚宁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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