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抚宁县委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推动抚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富庶文明和谐、宜居宜业宜游新抚宁建设进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创建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1、削减、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编制我县行政许可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凡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一律取消,简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严禁将已经明令取消的法律、法规等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向企业乱摊派、索要赞助,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加强县、乡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与上级或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有审批联系的事项,窗口即时办结的许可事项,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3、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行政机关接待人和受理人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责任人必须热情、快捷地为企业和投资者解决有关问题,办理有关事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或引领到相关部门,不能搪塞应付。违者按照《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度(试行)》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交待清楚,严禁不负责任,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
5、实行限期办结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届时不能办结的,企业有权向县优环委投诉举报。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6、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提高行政透明度。
二、创建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
7、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办和代办制度。重大投资项目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组成专门的服务团队,从项目引进到投产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超千万元重点项目的审批,召开项目审批办公会,明确服务单位、服务事项和审批时限。
8、实行服务承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效能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实行公开承诺,每一个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公开资格要求、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每年年底由县优环委对各部门承诺践诺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9、试行承诺申报制度。各职能部门在办证、年检过程中,企业一时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先予以办理,在企业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
10、实行投诉追究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建设,公开举报投诉电话(12346),随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服务效率不高、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做到有诉必查,一经查实,取消被投诉对象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违反“十严禁”等各项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创建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11、实行入企审批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干扰期制度。各职能部门的涉企执法、检查、收费、罚没,一律向县优环委申报,经县优环委批准后,持批准通知书入企执法;每月1-20日为企业生产经营无干扰期,无特殊情况县优环委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企业执法。
12、控制涉企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已经批准的涉企检查事项,一部门查实的,其它部门不再查;上级查实的,本级不再查;本级查实的,下级不再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谁汇报。实行多部门联合、集中入企检查。除紧急检查或秘密检查事项外,一般检查应在征得企业同意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集中日”检查。
13、严格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配合执法,不得独立执法。经查实存在合同工、临时工独立执法行为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并通报批评;对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当日清退,并公开曝光。
14、规范涉企收费、涉企处罚行为
(1)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等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并将各部门当月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布。
(2)实行“明白卡”定点收费。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企业,严禁收费部门到企业自行收费。由县优环委制发收费“明白卡”,明确拟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没有“明白卡”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县优环委举报。
(3)实行涉企收费限额制度。对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县优环委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限额执行,超限额收入部分,县财政将予以没收,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超额部分2倍的罚款。
(4)抓好源头控制和管理。各职能部门严禁确定收费、罚款指标任务,己经确定收费、罚款指标任务的要取消,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不得与收费、罚款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5)严禁对企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要以警戒、教育、帮助纠错为主,尤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帮助企业树立法制意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对确需处罚的,应按下限进行处罚。
(6)实行涉企大额罚款报批制度。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各职能部门自行确定;1000元以上的,须经县优环委批准备案。年终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的罚没情况进行审查,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没收其罚没收入。
15、规范交通执法行为。除交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外,其它行政人员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对直接服务县内企业的运输车辆,交通违章的只纠违章,不滞留、不罚款;确需检查的,出具“执法检查明白卡”,写明执法人员姓名、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和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四、创建安全放心的治安环境
16、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坚持严打方针,防范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园区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一般治安纠纷,原则上只追究当地人的责任;同等责任的,加大对当地人的处罚力度。
17、严厉打击职务犯罪。重点打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公共事业部门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刁难勒卡企业和投资者,使企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做好分析、建议、教育整顿和回访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工业园区建设和重点企业的发展。
18、慎用法律强制手段。进入园区和重点企业查办案件,要慎用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分别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批,并事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19、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对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消防部门要提高建筑防火审核工作效率,缩短审核时间;对开工时间紧迫的项目,消防部门可提前介入。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置业,本人、配偶和子女申办“农转非”落户的,可优先在我县落城镇户口。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从业人员办理暂住证的,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进行商贸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护照的,县公安局要一日内受理完毕。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办理车辆落户、转籍、过户和驾驶员档案转籍的,手续齐全,当日办结。大型招商引资企业(车队)具备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场所及有关条件的,经招商企业(车队)提出申请,可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上门提供检测服务。外来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时,县治超办免费办理审批手续,交警部门必要时可提供引路、护卫等无偿安全服务,保证人员及货物运送安全、畅通。
20、为重点企业提供法治服务。对年纳税额超3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设立警务室,驻警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涉法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开启促进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
21、加大涉企案件办理力度。凡涉企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快侦快破,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成立专案组限期办结。对涉及生态保护、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案件,审判机关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重大案件一律由庭长或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重点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积极执行、限时办结。检察机关建立“园区建设和招商企业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加大对涉及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受理、审查重点企业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依法抗诉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对侵害重点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依法纠正有关部门违法查扣企业财产、冻结账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以及违法取证、超时限办案使企业利益和发展受到影响的问题。对破坏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违法违纪政法干警,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调离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建文明健康的人文环境
22、弘扬社会文明风气。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打造诚信抚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升抚宁人文素质。引导全县上下进一步树立“人人是招商主体,处处是招商环境,时时是招商时段,事事是招商大局”的意识,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
23、加强舆论宣传监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县在投资环境、交通区位、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着力塑造和展现抚宁的良好风貌,进一步提升抚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县电视台、抚宁时报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的监督,对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案例公开曝光。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对待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
六、建立优化环境的长效机制
24、实行社会评议制度。每年开展“百家企业评部门”、“万名群众大调查”活动,对涉企部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情况进行积分排名,并在电视等相关媒体公开,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监督优化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25、加大考核力度。将优化环境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对年度考核结果前三名的乡镇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后三名的予以通报批评。
26、强化责任追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停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年度考核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称职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对群众投诉、性质恶劣的一般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查实立即下岗处理。
来源:抚宁项目办
- 上一篇:没有新闻了
- 下一篇:抚宁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