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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2010年计划投资35亿元改造棚户区

2010-04-16 来源:中国新疆网-《新疆都市报》 点击数:9646

  政府提供周转住房

  记者:拆迁房屋如何过渡?

  谢民:拆迁房屋采用政府提供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两种方式,期限为多层住宅18个月,高层住宅30个月。自行过渡的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超过过渡期限的补助费加倍支付。

  拆迁房屋可发放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安置住房户型有四

  记者: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安置住房的户型有哪些?

  谢民: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补偿。

  安置用房户型原则上分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四个户型。在项目范围内,各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安置户人口数量(有分户要求),可适当建设小户型安置房。具休户型和建设数量由各区确定。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400/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差额面积的,可暂时承租差额部分。该房屋权属为产权共有,被拆迁人拥有和原房屋面积相等的产权,增加的差额面积产权为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仍按400/平方米补交差价后变更产权关系。

  被拆迁人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增加至60平方米,增加差额部分多层住宅按700/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200/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拆迁人可最终增加安置面积至75平方米,增加的部分多层住宅按1400/平方米。高层住宅按2200/平方米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