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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2010年计划投资35亿元改造棚户区

2010-04-16 来源:中国新疆网-《新疆都市报》 点击数:9644

  二是政策衔接,保障实施。保证与国家、自治区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是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合理控制拆迁成本,防止大拆大建,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是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阳光拆迁、社会监督,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记者: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户籍和相关行政审批等手续有哪些规定?

  谢民:凡被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在改造方位内,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将实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户籍管理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冻结制度。

  积极搬迁可获奖励

  记者:对于极少数不配合棚户区改造的有哪些相关规定?对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谢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要通过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被拆迁户的意愿,并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同时,进行公示和宣传,对极少数要求过高、影响整体改造进程和大多数被拆迁人意愿、利益的,在认真履行宣传说服、听证、行政裁决、告知等程序的基础上,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强制拆迁。

  对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拆迁公告规定限期内积极搬迁的住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自愿接受异地安置的居民,在原住房面积的基础上每降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面积。

  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元以内不等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