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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非遗保护下月起将有法可依

2014-05-29 点击数:1257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进入依法保护新阶段,成为我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琼介绍,该《办法》共六章49条,包括总则、非遗调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强化了政府主导责任,规范了非遗保护的部分内容,细化了有关工作程序。同时,提出了非遗分级保护原则,在区内建立了区、市(地)、县(市、区)三级名录体系。

此外,《办法》还就非遗如何进校园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职责义务等条款;对非遗开发利用中的一些不符合非遗保护规律,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非遗评审中弄虚作假,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违反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等等。

任淑琼说,西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区,底蕴深厚、特色浓郁、丰富多样。自2005年西藏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国家和西藏先后投入1.27亿元资金保护西藏非遗项目,使一批亟待抢救的西藏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

在做好普查工作的同时,西藏还因地制宜,因类制宜,对非遗项目实施分类保护,取得初步成效,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行为给予适当补助。

得益于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西藏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目前,西藏共有入选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2项(藏戏、格萨尔),国家级非遗项目76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8名,并基本形成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