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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旅游规划通则》进行修订

2010-10-25 点击数:2965

现行《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以下简称《通则》)国家标准于2003年颁布,在我国旅游规划市场发育初期,《通则》对于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保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旅游规划实践,《通则》需要进行修订。

,旅游规划市场不断涌现新的形态需求。

《通则》中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两种形态,其中,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又被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但在规划实践中,受旅游市场需求多元化程度不断加深、市场格局细分化特征的不断影响,各种新兴旅游规划形态不断涌现,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旅游发展概念规划等。以这两种规划形态为例,对于不熟悉旅游产业发展的投资商而言,为了尽快熟悉旅游业务,更好地规避风险和尽早进入项目运作和实施阶段,投资商往往需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对旅游项目建设的土地、移民、体制和投入产出等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但无论是旅游发展规划还是旅游区规划均无法满足规划委托方的时间要求,而战略规划和概念规划因其编制时间短、重点突出等特征恰恰满足了规划市场需求,但《通则》并没有给这些规划形态以合理、合法的地位和身份。

第二,旅游规划理念从资源导向型向问题导向型转变。

《通则》从任务确定、委托方选择、资源调查、市场分析等各环节严格规定了旅游规划的编制程序,并分别在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中对规划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说明,这些规定和说明强调区域旅游发展的立地条件和竞争优势,适应了旅游规划发展初期资源导向型的规划方式。但随着旅游产业的逐渐成熟,旅游规划关注的重点已经从早期资源如何利用等普适性问题,不断向区域旅游进一步发展面临哪些瓶颈制约、如何寻求突破、需要寻找那些支撑等特定问题转变,即问题导向型规划已经成为现阶段旅游规划编制的主要思考方式,这种转变需要《通则》在规划成果的表现形式和规划文本的体例上加以相对灵活的调整和变化。

第三,旅游规划相关概念在学术上已经逐渐形成共识。

为规使实践中受托方、委托方和不同规划单位能够对同一现象形成共识,《通则》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旅游区规划等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有些概念所表达的含义与其说明或者与规划实践和学术界通行的概念出现偏差。如《通则》中所定义的“旅游发展规划”试图反映的是学术界现在通行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含义,即对某一个大的片区或者行政区域所进行的旅游产业要素安排的规划,而无论是实践中通用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还是“旅游区规划”在本质上都属于旅游发展规划。

此外,《通则》对于什么是旅游策划、旅游规划与旅游策划是什么关系等问题也没有给予足够的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划实践中旅游规划与旅游策划不分的现象。

第四,旅游规划编制、评审人员身份亟待认证。

《通则》是关于旅游规划如何编制的纲领性文件,对什么样的人员有资格进行旅游规划编制、什么样的人员有资格进行旅游规划评审等只是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说明,即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应有比较广泛的专业构成,如旅游、经济、资源、环境、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旅游规划评审人员应由经济分析、市场开发、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程建筑、旅游规划等领域专家、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等组成。显然,《通则》强调规划编制和评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但无论是规划编制还是规划评审都不可能包括所有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规划编制和评审需要“通才式”的专家,但《通则》没有就专家、职业旅游规划师的认证等提出明确要求,旅游规划编制的专业化、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