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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旅游纠纷出台司法解释 起诉霸王条款受支持

2010-11-18 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2390

  法院首次就旅游纠纷案件审理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霸王条款,法院应予支持。

  昨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旅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由于涉及环节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难度。

  孙军工表示,此次司法解释从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安全,均作出了规定。

  对于经营者和旅游者“不平等条约”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司法解释还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条文

  1 行李损毁四情况可不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四情形除外: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于物品自然属性造成的。

  2 “免购物”另收费用应退还

  一些低价团以“强迫”购物吃回扣等方式获取收益,司法解释未明确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但如果旅游者因拒绝购物活动或者另付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过程中,游客在导游或领队带领下买到假货如何处理,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此类情况要区分导游或领队与商品销售者之间是否“串通”欺骗消费者。

  3 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

  对于旅游过程中,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害损失如何界定与旅游经营者的关系,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担责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4 未尽安保义务应赔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说法

  强迫购物多发境外游

  昨日,记者从北京多家旅行社了解到,目前使用的是北京市旅游局与工商局共同推出的旅游合同,部分责任认定条款,旅行社会与旅游者协商签订。

  因为交通工具晚点耽误行程,多数旅行社不会赔偿。神舟国旅郭玲梅介绍,此问题在出境游尤其突出。她认为,境外地接社通常有很多限制规定,一旦出现延误,所有损失可能都由国内组团社负担。

  旅客拒绝购物被旅行社强迫多交费事件屡有发生,业内人士介绍,这方面维权需要法律支持。郭玲梅说,强迫购物在国内正规旅行社基本没有。可境外游却屡有发生,这主要因为一些境外游为招揽游客降低团费。

  部分旅行社问题合同点评

  条款:旅行合同中写明,团队入住准×星级宾馆。

  点评:业内人士认为,准星级是含糊的概念,国内没有这个标准,往往成为一些旅行社钻空子的项目。

  条款:景点宣传内容仅供参考,由当地接待单位全权解释。

  点评:宣传资料内容对旅游品质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

  点评:不明确的购物次数,游客权益无法保证。游客可与对方确定购物次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可视为无效。

  条款:不承担安排购物中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退换责任。

  点评:旅行社对指定的购物点有审查义务。格式条款或附加条款可视为无效。

  (记者 杨华云 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