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政治优势 依法推进县域经济科学发展
一、正确行使决定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决定重大事项
决定重大事项,事关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它是人大在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为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着眼于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稳妥的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要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围绕这一工作大局和工作目标来进行,坚持抓重点、议大事的方针,把事关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决定事项的中心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认真审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符合科学发展的决议、决定。二要通过决定重大事项引导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要通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改革开放,切实把“五个统筹”和“三农”问题、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融入到决定事项的方方面面,落实到各个环节。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审议意见成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助推器”。三要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既是党委的要求,也是民众的呼声和民意的集中反映,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必须着力于推进民主决策的规范化,正确认识党委、人大、政府的工作职能,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关系,依靠不依赖,到位不越位,主动不盲动的决定重大事项,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决策的科学性。
二、依法履行监督权,促进科学发展步入法制轨道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工作着力点,就是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始终贯穿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要善于监督,抓住重点。人大监督的领域宽泛,监督的内容繁多,只有抓住监督重点,突出关键环节,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要把关系地方经济建设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国计民生中带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内容,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县域特色经济和民生工程的实施,进行跟踪监督。要把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始终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要敢于监督,突破难点。切实克服和消除政府不乐意的不愿监督、疑难问题不想监督、复杂问题害怕监督的思想顾虑,对于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决定而落实不力的难点问题,以及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走过场、处理人大信访不力的有关部门,要树立典型,锲而不舍,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敢于并审慎运用监督法赋予的询问、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将人大监督职权行使到位,真正取信于民、起到改进工作,警示鞭策作用。
(三)要和谐监督,热情支持。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其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推进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不同于西方的“三权鼎立”、“两院”制。因此,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讲究监督艺术,注意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与“一府两院”的会前调研、会中审议、会后整改落实的沟通,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成为取得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推动工作的过程,努力构建和谐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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