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君:党的执政能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
2011-09-02 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5797
三、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深入推进新农合的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科学执政的要求。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坚持执政为民,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把新农合向全民医保制度推进一步。
(一)坚持执政为民,充分发挥新农合的利益整合功能。
面对医疗市场形成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利益主体,党要坚持执政为民、满足人民群众利益要求,在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的同时,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建立科学的利益调节机制,使不同群体都能找到自己的利益所在。首先,新农合要积极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在城乡二元经济没有消除之前,农民仍然是我国最大社会群体,也是最弱势的群体之一,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的覆盖。政府既要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对患病农民予以补偿,又要在医患竞争中扶持弱势的农民群体。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决定了党应该坚持服务于人民大众而不是某些利益集团,除外,没有别的政治力量更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科学执政,政府才能跳出直接的利益关系,在新农合中没有特殊的利益可以谋取,才能理顺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行业与农民群众的关系。例如,重庆市石柱县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合同制管理,与县内257个医疗机构和广东、湖北、重庆等地的16个县外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医药费用的审核,[11]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其次,作为覆盖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的筹资和补偿机制要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中体现公平公正,不应该出现贫困群体对富裕群体的“逆向补偿”,[12]也不应该出现富裕群体对贫困群体的过分的补偿,体现制度的公平。对于弱势群体,新农合可以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医疗救助制度加以解决。新农合不是面子工程,不是政策性工程,而是与农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工程。只有全体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持续的增长。只有切实维护全体农民群众的利益,新农合才能得到农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坚持科学执政,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结构。
自觉运用党的执政规律和医疗服务市场的运行规律,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重新定位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角色,明确市场监管者而不是利益直接相关者,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结构的完善。首先,要强化政府对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作用,消除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开的公平的竞争,使医疗服务市场由缺乏竞争向供方之间适当竞争转变。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目标必须进一步明确,是救助市场竞争中“弱势”群体,不是扶持“落后”的竞争者。在新农合试点中,一些不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公立医疗服务机构一度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不是消除而是加强了它们在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例如,乡镇卫生院“在提供门诊服务上,它不及村卫生室便捷、灵活和低廉;在提供住院服务上,它不及县医院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但是它在与村卫生室的竞争中,“足以利用现有权力,危害公平竞争,并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垄断性收入。这种案件在实地调查中屡见不鲜。” [13]政府应该积极打破供方垄断,准许合乎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也成为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引入公平竞争。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医疗服务市场的运行加以监督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在市场失灵时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适当竞争,维护社会公正。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是当前各级政府不可推御的责任。此外,政府要积极推进医药市场体制的配套改革,“打破公立医院垄断,实现医药分离,建立竞争性的药品零售市场;取消医疗行业价格管制,实现医疗服务市场定价……消除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的垄断、取消加价率管制,”[14]改变当前医药价格虚高的状况。同时,医药市场改革要有助于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效率,使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使医疗服务供给者是通过医疗服务而不是卖药来获得价值补偿,激励它们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更多的优质的医疗服务。
其次,党和政府要积极促进新农合基金管理部门成为独立的机构,真正成为第三方购买者,形成供需双方对等的议价能力,以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由政府卫生、农业、财务、民政、人事、计划等部门混合而支持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或作为政府卫生部门的附属机构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是难以胜任这一角色的,它们不仅可能是无效率的,甚至于会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过分提供医疗服务的种种败德行为产生巨大诱惑,并对政府的廉政建设产生巨大挑战。新农合基金组织必须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机构,有着足够的激励机制,保证其与病人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新农合将会成为具有独立竞争能力的第三方购买者,代表病人利益而不是医疗服务机构的利益、积极维护而不是限制病人利益,利用强大购买力和专业知识的优势,向医疗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并对医疗服务的品质、价格和治疗方案实行有效的监控。此外,政府建立相应的基金安全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率。
(三)坚持依法执政,努力完善新农合的各项具体制度。
新农合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政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而进行的管理是复杂的,没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法律的保护,新农合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是难以预料。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干预和行政命令具有强有力的特点,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单纯的行政动员也会带来资金来源不稳定、基金运行缺乏安全、管理的随意性和发展的盲目性等弊病,势必削弱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农民对新农合的信心和依赖度。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政府要重视立法,加快立法,使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政策向法律制度转变,实现新农合筹资制度、基金的运行管理制度、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制度等内容的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加快立法的同时,要注意新农合制度的建设,为法制化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