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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无居民海岛“岛主”请掂量一下

2011-04-29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数:2354

 

4月12日,国家海洋局联合沿海有关省、自治区海洋厅(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我国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这个名录涉及8个省区的176个海岛,单位和个人均可有偿申请当“岛主”。
  然而,“岛主”是人人都能做的吗?如何做?做什么?笔者研读了该项政策,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从该项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岛屿保护和开发的重视,必将产生积极的效果,有利于我国成为一个海洋大国。这次列入开发利用名录的176个海岛,到目前为止都是沉寂的无居民海岛,面积都在500平方米以上,尚属等待开发的处女地。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而我们过去对海岛的价值特别是海洋国土的认识很不到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加之我国海洋岛屿的总体数量相对这样的一个大国来说并不算太多,岛屿的开发一直比较滞后。可以预测,该项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岛屿开发的进程,使我国在成为一个海洋大国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当“岛主”,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人士。然而,并不是有钱就能当“岛主”,无形的“门槛”显而易见。一方面,这肯定不是穷人的游戏,因为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一般情况下应缴纳海岛使用金”,这笔使用金的数目如何,尚不得而知,却肯定不是穷人支付得起的。当然,申请当“岛主”的个人,如果具备理财的能力、比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极强的创意能力,能获得银行的信任,即使没有现金,也可以贷款去交纳使用金。另一方面,“岛主”申请者要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据资料显示,申请过程实行的是土地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而且单位或个人提出用岛申请后,必须按照政府编制的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拟开发的海岛编制详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经专家充分论证认可后,并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没有国籍限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者参与角逐,其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保护为先,无居民海岛建设的决定权并不由“岛主”完全掌握,“岛主”无法“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行事。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有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以及特殊用途的海岛的保护都分别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该法规定,“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在追求低碳环保的理念下,海岛开发特别要遵守严格的生态保护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另外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所有的无人岛都不能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也不能有居民定居的场所。岛上若发现了矿产资源,“岛主”没有权利自己开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买岛”是形象说法,“岛主”对海岛实际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50年使用年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该项政策指出,海岛的使用年限只有50年,一些网友对此置疑,认为该限制不合理。其实,1990年5月1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海岛是国土的一部分,在大陆,土地开发要遵守相关的法规,海岛的开发也应该遵守。
  ——不宜高估这些无居民海岛的旅游开发价值,即使开发成功,也不太可能成为中国版的“马尔代夫”,但可以成为特色旅游岛。我国公布的176个准备开发利用的无居民岛屿中,只有分属广东、广西和海南的77个岛屿属于热带,在气候条件上与马尔代夫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彼此之间相距遥远,无法形成马尔代夫那样的群岛效应。当然,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具有后发优势,能开发出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岛屿来,追求“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效果。
  此外,海洋局资料显示,此次海岛开发主导用途为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因此,还必须消除“无居民海岛开发局限于旅游开发”的认识误区。合理合法地开发无居民海岛,充分利用海岛资源,促进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才是首要之义。毫无疑问,旅游开发将在其间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并由此推动我国海洋旅游业进入历史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