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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创先争优“干”字当头

2010-12-08 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2138

全党上下蓬勃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作为深化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更加突出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更加彰显先进和的力量。而如何将创先争优活动的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达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最基本、最核心的就是“干”。“先”和“优”,不会坐等而来,而要靠扎扎实实的“创”,要靠奋发有为地“争”,“干”字要当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指出,基层创先争优重在干好事、干实事、干群众欢迎的事。要以实现科学发展任务为中心,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确保取得科学发展增动力、人民群众得实惠、基层党建上水平的实效。李源潮同志的基层“干事”论,为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

  创先争优活动的核心是要干事,干好事、干实事、干群众欢迎的事。关键要有一颗为群众办事、办群众欢迎的事的“心”,下决心解决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要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每一名党员都能真心实意解决一两件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难题,中央提出的创先争优活动重在干事的要求也就能落到实处了。

  干实事,就要有扎扎实实的措施。创先争优不是虚的,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必须将创先争优付诸于实践、付诸于行动。在具体措施上做到“四有”:一是层层有责任。各级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层层分解量化到部门单位和有关科室,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每个岗位有要求。诸城市在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之初,就出台了《目标责任制》,明确镇街和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为责任人,分管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基层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并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责任人员的奖惩使用挂钩,大大增强了各级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责任感、主动性,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创争有标准。标准明、方向清。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创先争优具体标准,使之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行动指南。标准制定要持之有度、可争可创,标准过高、遥不可及会让人望而生畏,产生“酸葡萄现象”;标准过低、触手可得就失去了导向作用。三是行动有榜样。要及时总结,定期评比,把各行各业、各工作岗位上的分子推举出来,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发挥好典型和榜样的引领作用,起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四是干好有激励。要落实激励措施,对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给予适当奖励,让其经济上得实惠、政治上有地位、社会上有声誉。同时,要及时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使之成为长效机制,以此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将创先争优内化为自觉的行动,持续地立足本职岗位创先进、争。

  干实事,必须要出实效。组织创先进、党员争、群众得实惠是创先争优活动的总要求,也是衡量和检验活动成效的总标尺。“先”和“优”是“创”和“争”的结果,是具体行动的结果。先进不先进、不,不在于有惊天动地的大作为,而是要重在平时、重在本职,立足岗位,苦练技能,创新实干,始终如一地“把现在做的事情做得比现在更好”;要把群众欢迎不欢迎、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眼光向下,贴近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群众欢迎的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要立足于“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社会之优”,组织党员干部在加快科学发展上下功夫,认真谋划科学发展的思路、落实科学发展的措施、加快科学发展的步伐。要在建设和谐社会上用气力,通过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群众人人争当和谐社会的创建者、共享者。

    创先争优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一种新的实践形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理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创先争优与完成党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紧密相结合起来,真正动起来、干起来,落脚于行动上,创先争优一定能展现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巨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