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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无人受理”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刘小童    更新时间:2010-11-4 14:27:15

   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宜宾长发升古窖继承人尹孝功及家族成员状告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侵占古窖案(详见本报201075日、85日《五粮液古窖产权争端始末》和《五粮液古酒窖产权纠纷被行政裁决》报道),一度引起强烈反响。这个年过七旬、势单力薄的老妪和财大气粗的五粮液对簿公堂,就像一场蚂蚁和大象的较量,同时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行政诉讼马拉松。

  时隔两个月,时代周报记者再次赴四川宜宾,对这起索赔一亿多元、全国罕见的侵权索赔附带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窥探其究。

  从非常重视到不予受理

  今年620日,尹孝功家族六原告(皆为长发升古窖合法继承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受理方应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而628日,原告之一的尹孝功从宜宾来到成都,去法院催问,法院告知材料还在收发室没有到立案庭。

  直到79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陈有西、原告尹孝功。法官表示,高院接到起诉书后,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进行了多次研究,同时也向宜宾法院和有关方面进行了了解。但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同时,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在与家族协商后,尹孝功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054亿元。

  8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通知告诉尹孝功,到宜宾中院来拿《行政裁定书》(见本报85日《五粮液古酒窖产权纠纷被行政裁决》报道),尹孝功感到奇怪,自己是向四川省高院起诉,并没有向宜宾中院起诉,在没有接到任何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辖的通知之前,怎么会接到宜宾中院《行政裁定书》?

  但为了能稳妥处理、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尹孝功还是去了宜宾市中院,拿到了《行政裁定书》。

  在这份《行政裁定书》中,这样写道:“……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83日下午4时,尹孝功等家族代表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他们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8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5人。在区政府二号楼一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在这次沟通会上,翠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先讲话,他说: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

  接着,翠屏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提出:,区政府2010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第二,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尹孝功当即表示:要解决这件事情,首先要确定尹家对16口古窖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什么都可以谈。这次沟通会最后不欢而散。

  抓住最后的稻草

  在记者87日与尹孝功的通话中,尹孝功告诉记者,她准备学习老三篇中的《愚公移山》精神,自己没了,由子孙后代接班,子子孙孙一定要把这起官司打下去。

  为保住上诉时效,能把这起已经肯定是马拉松的诉讼坚持下去,89日,尹孝功对超越权限的宜宾中院的行政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尹孝功这样写道:宜宾市中级法院以历史房产问题应由政府处理为由,对行政案不予受理。将讼争的事由的决定权,交由被告方去决定,完全丧失了一个国家司法审查主持公正的功能和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四川省高院下交管辖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在收到原告诉状七天内作出决定,四川省高院已经直接违反。规定指定和移交管辖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四川省高院从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送达原告。案件一审由合议庭作出不受理裁定,从来没有向原告告知组庭名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程序违法。

  事情似乎有了一线转机,三天后,即812日,就民事案受理问题,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约见尹孝功,要求尹家提供诉讼标的为1.054亿元的依据,但对最终是否受理该案没有表态,数学老师出身的尹孝功通过一整套缜密的计算,算标的为1.054亿元的依据,并附带提供五粮液公司的估值报告作为依据的证据。

  仅只过了两天,也就是814日,在律师陈有西的帮助下,尹孝功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将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法院立案庭。

  经查询,这两件民事、行政起诉书均已经送达人民法院立案庭。

  四川高院维持原判

  102815时,时代周报记者来到宜宾中院,在通过大门道保安关卡后,记者直接给行政一审审判长魏宜春打通了电话。当记者向魏审判长表明此番是为了解尹家诉讼五粮液提起的民事、行政案而来后,马上告诉记者,接待新闻媒体,院里有规定,先经过院宣传部门的请示批准。

  在等候十几分钟后,一位自称叫郭宝埠(音)的男子在看了记者的身份证明后,告诉记者,只能在这里(大厅)和记者非正式谈话。

  郭宝埠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是民不告,司法不介入,五粮液当被告的事情,他听都没听说过,也不认识尹孝功这个人。

  从宜宾中院出来后,几经辗转,记者联系上尹孝功,尹孝功告诉记者,在1011日,也就是记者到宜宾的三周前,宜宾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给尹孝功打来电话,通知她,四川省高院已经把尹家起诉五粮液的1.054亿元的民事案件发到宜宾市中院,征求尹有何意见。

  听到这个消息,即使心中再有准备,也让尹孝功哭笑不得,行政案已经莫名其妙地从高院转到了中院,民事诉讼现在又是如出一辙。

  她只有回答,民事案件标的已经达到了省高院受理的标准(超过一个亿),不应该转到中院受理,希望在高院一审。

  至此,从620日起诉,到1011日,时间已经111天,按中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受理时间是7天,尹孝功已经在高院、中院门外徘徊了100天以上。

  在宜宾的几天中,时代周报记者试图采访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和宜宾中院与该诉讼案相关的法官,请他们就这起天价赔偿案谈谈看法,但终究不能如愿。就在记者离开宜宾后三天,尹孝功打来电话,她期盼中的行政终裁终于下达了,依旧是发到宜宾中院。

  在尹孝功发给记者的传真件中,记者看到了这份1020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川行终于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达6页的裁定书中,最后一句话最受关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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