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恶意侵权”将有法可依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6-4 16:26:22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2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共同推动的首都知识产权“百千对接工程”——海淀园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推进活动正式启动。而不久前,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将加重恶意侵权赔偿责任。这一系列政策和举措的出台对“版权产业”将带来哪些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又能否登上一个新台阶?
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加大赔偿
《意见》特别提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
《意见》还提出,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需求,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为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提供操作性规范依据。
侵权者多 侵权标的小 维权困难
“文化创意行业主要是著作权和商标权,这对其保护是利好政策”,汪晋刚律师表示,美国称文化创意产业为“版权产业”或“内容产业”,该产业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正和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表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是侵权者众多、维权困难,侵权标的较小,加上权利人缺乏维权常识,这些导致很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得不到解决,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较晚,执法不严,对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推广力度也不够,这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弱,不懂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既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不懂得用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弱势企业维权被动
加大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力度,一定程度上会对文化创意产业造成很大压力。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案件很多都是被动的,很多企业没有有意识地塑造自己的品牌,有的企业甚至都没有注册自己的商标,更不用说防御性商标的注册。
不过,这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太完善有关。汪晋刚表示,例如作者正在构思一个作品,如果用著作权保护,登记成本会很大,对创意企业资金和人力上都产生了不小的压力,且会让竞争企业获得信息,影响作品的后续销售。
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中最直接有效的就是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文化创意企业与其他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都比较粗疏,有的根本就没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约定。
“恶意侵权”难以界定
汪晋刚表示,该政策是个笼统性、倡导性的东西,对“恶意侵权”没有具体界定,因此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比如一项高科技产品有几千项专利,侵犯专利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如果一旦对方发来律师函而没有给予及时回应,那么都可以算做“恶意侵权” 。
美国对此类案件的惩罚力度是3倍以上。没有权利明确,这样就让有些案子容易钻空子,可能会让国外的大企业加大此类案件的诉讼。去年有一个公司在北京成立办事处,花了20亿美元全球买专利,并向中国企业收购专利,一旦发生侵权案件,这对尚在弱势中的中国企业来说会造成伤害。欧美一些国家专门有这样的公司,靠专利输送,也就是不生产任何东西,靠买著作权、专利来生存。
司法与行政手段要并行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知识产权的“事后救济”保护不能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司法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手段,行政保护是主动的、经常的管理方式。
可是因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保护的这些功效并没有完全发挥,更多的还是提供事后的行政救济,与司法保护无异,只是相对来说处理时间较快、效率较高,可一旦被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就连效率上的优势也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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