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6-1 11:3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现将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再制造是把废旧产品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即主要以机电产品(装备)等废旧工业制成品为原料,在基本不改变产品结构和材质的情况下,运用高科技的清洗工艺、修复技术或利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专业化、批量化修复和改造,使得该产品在主要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能够达到与同类原产品相同的标准要求。
再制造是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中再利用原则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废旧机电产品循环利用的关键措施。对废旧机电产品进行再制造,能够有效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开采-冶炼-制造-废弃”的传统线性增长方式,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汽车行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措施。
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对旧汽车产品进行再制造,是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积极为WTO 关于再制造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准备应对措施,有利于解决国内就业问题,还有利于充分利用旧产品中蕴含的再生资源,更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的制造业优势。
目前,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还面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制约。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为全面积极推进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实践机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2-3年试点,探索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开展国内旧汽车零部件交易和再制造产品销售等方面相关经验及应对措施研究,为相关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提供依据,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积累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
试点工作拟在汽车制造行业选择有代表性的整车(机)生产企业和具备再制造基础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探索旧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生产以及再制造零部件产品流通等方面的相关经验及监管措施。
四、试点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按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二)确定的有关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其他零部件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
(三)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它企业产品。
(四)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
(五)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企业要成立再制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试点任务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于2008年4月底前通过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报我委(环资司)。我委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工作方案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审查论证未通过,视情况取消其试点资格。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做好试点工作方案编制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要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抓好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水平;制定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再制造试点企业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要通过第三方的质量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审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试点工作启动后,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底和7月底分别将上年度和上半年再制造产品生产和销售种类、数量经过地方发改委、经贸委(经委)报我委(环资司)。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对试点工作进展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加强对可再制造旧件回收的监管,健全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要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加大支持力度。对再制造试点企业提出的再制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予以适当支持。对试点工作方案论证审查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试点企业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项目论证和组织申报工作,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支持。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成立试点工作专家组,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研究起草再制造企业资质要求和再制造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为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出台法规和标准,支持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建立技术咨询和产业服务体系,优先安排相关重点项目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我委在试点工作实施中将组织专家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进行评估和总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试点工作抓紧研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资质管理,尽快建立再制造产品认证、标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再制造产品流通。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汽车 零部件 再制造 试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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