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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规

关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    点击数:1347    更新时间:2010-3-2 9:5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确保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积极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 

    ()加强引导外商投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招商选资工作中,要坚持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领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规划,引导产业集聚,加强产业生态建设,逐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的比重。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在高能效产品制造、节能设备与技术、污染防治设备、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水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进行投资,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构建企业间的产业生态链网,提高资源、能源的梯级循环利用效率。

    ()严格控制外商投资“两高一资’’产业。严格控制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逍耗型盟目,加强节能减排源头管理。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实行能耗和排污指标否决制度。要注重新建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有效结合,推动水泥、电力、钢铁、电解铝、电石、焦炭、造纸等行业内的落后设备、产能按期淘汰。

  二、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 

    ()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装备和技术水平。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率先优化生产设备、工艺和流程,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的研发力度,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    

    ()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认证工作,根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 

  三、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创新活动及应用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工艺和产品水平。通过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国灯整个产业自主升级。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通过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促进节能减排的项目,商务和环保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科研机构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集中力量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推广应用一批产业发展潜力大、应用面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环保监督管理 

    ()加大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在审批和联合年检环节加大对节能环保指标的审核力度,对环保设施建设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未按规定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转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之前,不得办理后续变更手续,不得通过联合年检。 

  ()加强“两高一资”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对现有大中型外商投资“两高一资"项目,要重点监控和严格核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保监督管理。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框架下,指导外商投资符合国家总体环境保护战略。在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污染的转移,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

   五、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节能减排中介服务和示范宣传

    (十一)发挥节能环保专业中介机构作用。,积极引进国外专业节能机构,与国内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能源管理合作,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测和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鼓励对重点耗能排污企业进行诊断,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方案。

    (十二)积极推动示范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企业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推广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的成功经验,对节能减排方面表现的可给予奖励和报导,培育一批污染物排放少、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外商投资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大外商投资节能减排推广和宣传工作力度。 

  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加强对全国外商投资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加强对各省市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督促检查。 

00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