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技术贸易法规比较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英文简称 APEC]成立于1989年,是由环太平洋四周的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目前已有18个成员,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台北、泰国和美国。APEC从开始时的论坛发展到今天的地区经合组织,越来越显示出它在地区经济以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国际技术转让,既是亚太地区经济贸易迅速增长的基本驱动力量,又是本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方面之一。它不仅对于正在致力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 APEC成员是重要的,而且有利于技术的供方。技术转让与投资及贸易紧密相关,因为它或以投资和贸易为载体,或以其为渠道。自1989年以来历届 APEC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声明都强调技术流动的重要性。
技术转让在发展地区经济、促进地区合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亚太经合组织认识到技术转让的重要性,成立了技术转让工作组,后改名为产业科技工作组,以促进地区技术交流及经济合作。
外经贸部科技司受 APEC科技工作组的委托,对 APEC成员有关技术贸易的法规进行了一次调查,目的在于增进地区间对各自法规的相互了解,减少技术转让的障碍,促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
通过分类、汇总、分析各成员的有关技术贸易法规资料可以看出,各成员对技术贸易的概念、法律规定及管理程序都存在着差异。有些成员对技术贸易有较详细的法律规定,有些则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但综其共同点,就是都将技术贸易放在重要的地位上,从本国家、本地区的角度进行管理甚至限制。
本文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整理,从技术贸易的概念、技术贸易法规以及技术贸易的管理程序等方面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二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比较,使我国技术贸易经营者了解有关法规,在实际业务中加以参考。
部分 技术贸易的概念
由于技术及其载体的多样性以及技术所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地区间对技术贸易的概念是很不相同的。
技术贸易的概念:
澳大利亚:技术是具有实际价值或具有工业用途的所有应用科学的系统知识和功能。技术贸易意味着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买卖双方的技术交易,包括非载体技术(专利、设计、技术决窍、许可等)及载体技术(机械和设备)。
加拿大:采用美国人口调查局对高技术产品的定义,即应当是公认的先进技术领域的前沿技术产品,如生物技术产品。高技术成分的价值必须构成产品总价值的相当大的部分。高技术产品的清单定期修改公布,随着技术的变化,增加新技术,淘汰过时技术。高技术产品包括于十个领域:生物技术,生命科学,光学电子,计算机和通信,电子,集成电路制造,材料设计,航空航天,武器,核技术。
中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技术或其载体贸易,包括:工业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的许可;技术服务;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
香港:虽然香港没有明确的技术贸易概念,但对于任何产品和技术的进口没有限制。鼓励引进新生产工艺,鼓励对所有工业部门的投资,但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
印度尼西亚:指通过投资带入技术,政府鼓励外国投资,投资者可带人任何技术,没有限制,政府仅在申请或投资的程序中检查和分析引进技术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劳工安全保障法规。政府还规定引进的技术应在一定时间之后逐步地转让给当地的企业,使之适应当地的条件。
日本:指提供或接受专利、实用型、专有技术、对工业技术质量控制及操作管理、维修的指导原则等。
韩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技术贸易的概念有所不同,即根据一定的发展目标,引进不同的技术。如60年代—70年代,主要以引进一揽子技术为主,包括交钥匙工程、装配技术等;80年代初,主要以引进非揽子技术为主,包括零部件技术、操作技术等;80年代末到90年代,主要以引进材料技术、控制技术、高质量产品技术为主。
新西兰:赋予“专有技术”更加广泛的含义,将专利、许可、技术数据及情报、科技及工程服务统归为“专有技术”。根据新西兰的定义,专有技术是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用于生产产品或体现于工艺流程中现有的专门技术知识。
新加坡:强调吸收外资中的技术含量,鼓励引进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包括金融和信息技术等服务部门项目。
泰国:技术贸易指进口原材料、资本货物及其他,包括机械设备、提成费、商标、技术费及管理费。
美国:技术转让指私营部门、州及地方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用户使用联邦实验室开发出的发明或使其商业化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对私营部门的使用方及开发者直接的技术援助、人员交流、资源共享、合作研究和合作开发等形式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流;通过发明的专利注册及许可、市场及用户确定进行商业化活动;通过报纸、文章、报告、研讨会的形式与潜在技术用户进行信息交流。
从各成员技术贸易不同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各国及地区的国民经济水平使之对技术贸易的侧重有所不同。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它所需技术的水平。
第二部分 各成员国与技术贸易有关的法规简况
比较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美国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含义、功能、保护客体、知识产权授予与获得的条件、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自己的特点。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协定 TRIPS [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简称,意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下同。] 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其义务相吻合,在这种背景下,不少成员国在近年来对其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以便同国际接轨。
APEC成员,为了与国际规范接轨修改其知识产权法,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加强。这对促进APEC成员的技术转让和内部的交流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一、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中国自1984年实行专利法、1991年实行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颁布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不断完善。虽然中国目前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已经以其国际义务为基础修改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经修订后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对药品、化学产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实行保护。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由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由过去的5年延长至10年。加强对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中国也修订了商标法,扩大了不同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对服务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明商标的保护,缩短了注册时间。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4年再次修订其知识产权有关法规,与 TRIPS相一致。
专利法规定授予发明以专利,并赋予所有人利用发明及授权他人利用的独占权。专利期为16年,人类用的药品专利期为20年。
商标法把商标的所有人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贸易商标的注册赋予所有人以利用所注册的产品及服务商标的独占权。
设计法规定的注册有效期为16年。注册赋予所有人以制造、使用及销售所注册的设计的专有权。
版权法保护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授予作者独占权。此法没有规定登记是版权保护的前提。对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的一生及其死后50年。
日本
日本的专利法、实用型法、设计法和商标法,分别保护发明、装置、设计和商标。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的新形势及履行 TRIPS协议,日本对其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对专利法的修改如下:
1、将“专利期限是自批准申请公布日起15年;但专利期限从备案之日计起不超过20年”修改为“专利期限从备案之日起20年。”
2、对专利客体的补充:根据 TRIPS协议第27条“任何发明均可得到专利”,把“通过改变原子结构而制造的物质发明”一词从非专利发明条款中删去。
3、扩充专利权范围:根据 TRIPS协议第28条,把“提供出售”一词作为发明的运作列入专利法。
4、允许巴黎公约的非成员国优先:根据 TRIPS协议第2条(TRIPS成员应遵守以巴黎公约),优先权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这些 WTO的成员系非巴黎公约的成员。
5、对填写说明书要求的修改:鉴于技术多样性及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填写说明书要求对发明的详细解释并以充分、明确、完整方式揭示发明,对每项要求予以清楚而简明的阐述。
6、使用授权后反对制:为了鼓励对专利权的快速授予,取消授予前反对制,从
7、允许使用英文申请。
对商标法的修改加强了对葡萄酒及烈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菲律宾
菲律宾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工业设计及实用型可授予专利权。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的专利法,投资者寻求对其专利的保护不仅在新加坡,而且在专利合作条约其他所有签字国。
泰国
泰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客体是: a)发明——指的是任何创造新产品或工艺流程的发明,或者是对已知产品及工艺的改进; b)产品设计——指的是赋予产品特别外观的任何形式、构成或色彩,并可以作为工业产品或手工业产品的样式。
作为 WTO的成员泰国不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国际义务修改其知识产权法,而且把赋予所有人的保护权延伸到实用型、植物品种、地理标志和信息。泰国商务部正履行 TRIPS的义务,将在五年内完成修改。
美国
A专利
(l)由联邦法律,1952年的专利法及其修订本管理。
(2)类型
a)实用型专利,保护工艺流程,机器,制品或物质构成的实用方面。
b)设计专利,保护制造产品的装饰外观设计
c)植物专利,保护各种及现在正在生长的植物( now uqrioting plants),根据保护植物法进行保护。
(3)专利客体
a)包括公布的任何新的及有用的工艺流程、机械,制品或物质成分,或任何新的及有用的改进。
b)排除的客体:基础本科学及数学原理,公式,或抽象概念;进程或自然法则。
(4)授予专利的条件:
a)新颖性
一发明申请;
一在美国其他人不知道或没有作用的发明,申请者创造之前没有在任何其他国家注册专利或公布;
一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一年之内未在美国公开使用或销售的发明;
b)实用性
c)发明和从前的工艺之间有明显差别。
(5)期限:从有效登记之日起,实用专利有效期为20年,植物专利为17年,设计专利为14年。实用专利允许有限的延期。
(6)权利:专利所有人享有制造、使用及销售注册专利的专有权。
(7)申请程序:申请书由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商务部评估。申请费用为:实用专利(750美元),植物专利(510美元),设计专利(310美元)。
(8)实施:在美国国内的侵权诉讼由联邦法院裁决;当专利权人确认外国生产者未得到授权而在国外使用其专利并企图将产品出口到美国时,有权通过国际贸易委员会向国际贸易法庭提请行政诉讼。
(9)许可:
a.任何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可以将其专利技术予以许可。除出口管制法规定的技术以外,均不要求政府的批准或登记。
b.提成费的税收。征收30%的所得税,但可降低税率。
B版权
(l)版权由联邦关于“作者以任何有形手段表现,可以理解、复制,或者藉助机械或装置交流的原著。”的法律来保护。
(2)客体。保护的范围延伸到原著的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作者的著作包括:
a.文学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
b.音乐作品;
c.美术及绘画及应用艺术作品(平面的和立体的);
d.戏剧作品;
e.哑剧和舞蹈作品;
f.动画片及视听制品;
g.录音制品;
h.建筑作品。
(3)期限。如作品写在纸上、录音或以其他有形媒介形成,其版权自动成立。作品在作者终生受到保护,再加50年。
(4)申请程序:注册及申报不影响对作品的保护。
(5)作者权利包括使用、出版、销售、传送、派生;许可等,道德权的归属、原样、修正等方面的限制比在民法系统规定更多。其条例可纳入州及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
(6)例外:在教育及宗教中为社会利益及公正使用;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任何作品。
(7)按版权法产生的任何专有权的转让,应由美国版权局记录。
(8)实施:指控版权侵权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损害、征收费用及律师费、没收侵权著作。如果侵权者的行为是有意欺诈或为了个人或商业利益,则进行犯罪制裁。进口在国外生产的侵权著作,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追究,加以禁止。
(9)半导体掩模作品版权保护期定为10年。
C商标
(l)联邦商标注册由1946年的商标法及其修订本管理。
(2)客体
商标系不同的名称、宇、记号及其结合,以表示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
(3)期限:10年;可以延期。
(4)申请程序
a.商标应由其所有人向专利和商标局申请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国内代表或律师。
b.商标权也可以由在商业中首次实际使用标记而产生。
(5)权利包括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注册符号。
(6)许可
a.商标许可通常是许可商业管理专有技术及商标使用权协议中的一部分。
b.对许可或提成费支付无需政府的批准,除非涉及出口某些被限制的技术范畴,不需要登记注册。
(作者 童书兴 李存仁 王悦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