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样式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
(二)《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国徽图案,其他与《营业执照》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二)《分支机构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三)《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三、执照格式规范和印制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