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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东汉建安八年(公元203年)置县,1990年12月撤县设市,已有1800多年的治县历史,唐宋时期是全国重要经济区域和文化旅游胜地。据史料不完全统计,唐代至清末,拥有进士417名,约占饶州进士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其中有湿法炼铜“鼻祖”张潜、治荒名吏董谓等许多名人志士。经过多年发展,现在的德兴已经形成[详细信息]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条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德兴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企业实行投资保护和帮扶活动。凡市内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发放《投资证》,实行重点保护。持有《投资证》的客商除享受我市相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其车辆在市内可以免费通行(仅限新岗山征费站),一般违规,不予罚款。其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定期召开内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建立党政班子领导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
第三条 公检法入企业检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入企业检查,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把关,签字后,做出安排,方可进行。同时告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第四条 实行部门与企业结对子制度。要求部门积极向企业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实施多方位的帮扶。
第五条 对投资经营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办证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市发计委综合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市经贸委综合负责,各类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及营业执照审批由市工商局综合负责。投资经营者凭有关证明资料到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属于本部门单独办理的,应在规定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由首办职能部门出面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扯皮,拒绝办理;办理人员因故离岗时,部门领导必须指定其它人员及时办理。重点项目实行市政府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理制度。
部门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制定规范的流程图,并通过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其服务对象和工作范围,要将各自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事项等依法公开和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规范部门收费行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制度。执法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收费时,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诉。
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向企业联合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执法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收费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并在下月5日前将填写完毕的《企业交费登记卡》报送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杜绝多头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七条 杜绝乱摊派、乱办班和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不得占用企业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及其它出版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与之无关的培训班或分配其与之无关的工作和任务,不得从企业抽调人员和财物,不得向企业提出赞助要求。
第八条 依法加大对损害经济环境的处罚力度。对出现违反第二条至第八条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工作人员记有效投诉一次,本年度不予评优;受到有效投诉三次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年度考核不称职,责成换岗或免职;在换岗或免职后,再次被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将予以辞退。同时,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对侵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执法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凡未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换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要依据《德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予以处理。同时,依据《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督促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加大对经济环境建设的舆论宣传力度。《铜都视野》、德兴电视台要设立优化经济环境专题栏目,宣传我市在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政策措施,对在优化经济环境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对损害经济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畅通投诉渠道。针对企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纠风办、市经济发展服务还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解答咨询和接受投诉。
加大行风评议工作力度。每年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部门和服务承诺单位进行行风评议。综合运用评议的结果,对在行风评议工作中评议前三名的发放“人民满意单位”铜牌;对评议后三名的列为“不满意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年度内取消其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属市管的,年列为不满意单位,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年仍列“人民不满意单位”的,对共主要领导进行岗位调整;属条管的,年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年仍列“人民不满意单位”的,宣布其为“不受欢迎单位”,同时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商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