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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旅游法施行催生旅游态势之变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点击数:2642    更新时间:2013-10-21 11:14:58    

 

“十一”黄金周旅游结束,从规范文明旅游到禁止强制购物,《旅游法》的实施为旅游市场带来新气象。通过多方了解记者发现,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冷热不均、苦乐不均,无论是否有《旅游法》,人们出游热情都持续高涨,与以往所不同的是,景区散客比例明显上升,购物店经营遭遇“寒流”,游客和导游协商购物难达成……旅游业态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

出游方式改变 出游热情未减

《旅游法》实施,旅行社减少了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直接体现在参团旅游的团费上涨,加之黄金周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因而对于部分游客来说,“弃团自游”成为这个长假出游的选择。

在我省,黄金周里明显表现出来旅游从“游览景点”层级向“休闲生活”层级转化。记者在哈尔滨一些景区发现,游客多是三五结伴随意游逛,少见“手挥旗帜,大声吆喝”的导游团队。

省调查总队统计数据表明,“十一”期间,黑龙江省国内游客中46.9%的出行目的为“休闲度假”,这也成为推动居民出行动因。省内游、家乡游、一日游等短途游火爆,“十一”期间《旅游法》正式实施,“零负团费”等违规获利活动全面叫停,各旅行社纷纷上调团费,居民长途游成本上升,部分游客将视线转移到费用较低的省内游上,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短途游的增长。我省国内游客以本省居民为主,占69.2%,较2012年同期增长了0.4个百分点。据城调队统计,自驾游持续增长,我省35.7%的游客乘坐火车,27.5%的游客通过自驾出行,自驾已经取代客车,成为第二大游客出行交通方式。

“旅游法可能会一定程度上改变游客的出游方式,但不会抑制人们的出游热情。”业内人士这样总结说。

来自全国假日办的统计数据显示,黄金周前4天,全国纳入监测的120余个景区游客量直线上升,分别超过311万人次、547万人次、623万人次和608万人次。

《旅游法》使旅行社传统的包价游产品产生变化,新形势下旅行社应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相应增加自由行产品数量和比例,打造定制个性化旅游产品。

“免店”遭遇不适 购物需要协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十一”期间,绝大多数正规旅行社都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安排了全程无购物、无自费项目的行程,但此举省事却不省心,部分游客明确提出的购物需求也会让旅行社纠结。

据黑龙江中国国际旅行社带队韩龙介绍,“十一”之前公司多次开会强调禁止进购物店,导游也都签订了保证书,对游客的购物需求一概拒绝。“但这几天不断有地接导游向公司反映,游客想买土特产,导游不愿因为带去购物而丢了工作,客人则抱怨出来一趟连东西都买不上。”

据了解,出境团游客的“怨声”更大。由于省去了购物店这个行程,出境游的行程安排松了很多,像去泰国、韩国、香港等地的游客原本就带着很强的购物欲望,或是想体验特色自费项目,但当地地接社按照组团社的行程安排已经不予安排。

在《旅游法》的制约下,今年“十一”黄金周许多专门向游客提供旅游纪念品购物的商店风光不再。一家开在前进路上的旅游商店老板告诉记者,之前他们和区内旅行社基本都有协议,按照游客购物金额20%的提成给导游回扣。往年国庆黄金周的收入就能超过平时两个月,可这几天一个旅游团都没来,他们的店很少有市民来散买,如此一来,店很快就要关门。

其实,受影响的不止购物店,还有导游,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导游收入的大部分都来自游客购物提成。据了解,以往导游带团进店购物普遍能拿20%的提成。

“其实原先导游的收入分配有些畸形,靠拿回扣不仅使导游个人收入忽高忽低,也导致导游之间收入不均,这并不利于导游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旅行社负责人说。“按照这种标准,导游收入会减少40%左右,但和团费合理上涨一样,这也是在回归到正常、合理水平。”

《旅游法》在制定时也考虑到了这点,其中“加强对导游利益的保障”,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是专门针对此的,目前国内的一些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导游薪酬标准,将按照“基本工资+导贴+绩效工资”模式保障导游的合理收入。

关于旅游购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可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但协商购物很难实行,旅行社普遍觉得不具备可操作性。

景区无执法权 文明呼唤约束

虽然在《旅游法》实施之前,媒体为其中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所规定的处罚条款做了大量的宣传,但一个国庆黄金周下来,不少景区依然是“留言一片”。据报载,北京天坛公园回音壁墙上密密麻麻地刻满了人名、祝福及“到此一游”等字样,虽然这些不是新近的留痕,但是,如果没有铁围栏阻挡,情况依然会很糟。在大连北大桥景区,虽然在假期最后一天进行了粉刷,但各种笔体的“到此一游”宣言还是挥之难去;滨海路的木栈道上有清晰可见的大片涂鸦。“这些涂鸦都是假期里新增加的。”工作人员说。

在景区“遇到不文明的行为我们只能制止,没有处罚权。”邢先生说,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说谁来处罚,损毁到什么程度处罚多少。”

多个景区管理处表示,《旅游法》固然有震慑力,但未明确执法主体,不够细化,管理起来有难度。

记者从哈市几家旅行社了解到,为了适应旅游法要求,十一出行的团队旅行社都曾开会要求导游特别向游客强调不要乱涂乱画、乱扔垃圾。一名导游告诉记者,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在注意事项中还新增了“不要乱涂乱画的提示”。“但这也只能起到提示和警醒作用,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市一家景区的负责人于先生认为,《旅游法》不够细化,管理起来有难度。“更多的措施是一种预警。”

旅游专家刘思敏指出,旅游中不文明现象其实是在日常生活中不文明和自身素质在旅途中的表现,“这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生活就对人们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规范。”刘思敏认为,不文明行为差别很大,是法律强制手段,还是道德引导,应该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梳理分类。像乱写乱刻破坏文物,“可以通过文物保护法来约束,但现有的文物法只对恶意破坏文物罪做出相关处罚,没有考虑到非主观恶意却也对文物造成损毁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就应该完善文物法,而不必在《旅游法》中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