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举行立法听证会 各方激辩公民财产应急征用
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有人建议按市场价从高从优补偿
草案中提到了“合理补偿”这个概念,但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参会代表王建平建议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从高从优补偿,这样就能避免公民财产受到损害。
参会代表、北川县副县长兰辉说,“5·12”特大地震带给他最切身的感受是,面对灾难,很多老百姓的心态是不求回报的。但作为政府,征用了公民财产当然应该返还,损毁的财产应该给予赔偿。但赔偿依据是什么?希望给予明确规定,这样就能够保证老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地震后,北川出现很多征用行为,事后也给了补偿,但缺乏明确依据。当时如果有法可依,就好办得多了。
参会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提出,征用个人财产后的补偿问题必须细化、量化。征用补偿应该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成本和生产成本,如果所征用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和生产有影响,也要进行补偿。
是否超越立法权限?
有人认为地方立法条件尚未成熟
听证会上,参会代表、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是坚决的“反对派”。他认为草案内容超越了省级政府规章的权力范围、与法律法理存在冲突,立法依据不充分。
张敏认为,省政府法制办是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来制定的此次政府规章,但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条文规定是依照法律程序,因此,涉及针对公民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性行为,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权力规定政府可以征用老百姓财产。
张敏说,虽然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原则上规定了可征用个人财产,但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补偿法均未出台。因此,对征用问题进行地方立法规制的条件尚未成熟。
邹忠民表示,听证会之后,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建议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还将邀请省外、国家级的专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修改,使其更为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