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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快讯

两部门通告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入

文章来源:中央政府网    点击数:4937    更新时间:2010-9-29 9:35:1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

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印发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见附件)。

 

附件:

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

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特指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办法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有关部门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对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分别考核,考核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日至1231。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包括县(旗)、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区、市)全部辖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二章 考 核 标 准

    第五条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第六条 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额度。

    第七条 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由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即,其中表示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X0表示上年1231日各项存款余额,X1……X12分别表示本年1-12月月末各项存款余额。

    第八条 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由月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七条”)。

    第九条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当地贷款”指贷放给县域各类经济主体并使用于当地的贷款;县域指县和县以下区域,含县城区域。

    第十条 年度新增当地贷款是指本年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与上年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的差额。

    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由当地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七条”)。

    第十一条 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算法,适用于对2011年及以后情况的年度考核。作为过渡,在对2010年情况进行考核时,采用如下算法:

    年度新增存款、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分别为当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当地贷款余额减去上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当地贷款余额。

    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是当年年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扣减上年年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贷款均为人民币存款、人民币贷款;贷款包括扣除转贴现后的各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