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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快讯

两岸签署ECFA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1803    更新时间:2010-6-29 16:42:53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