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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快讯

乌鲁木齐2010年计划投资35亿元改造棚户区

文章来源:中国新疆网-《新疆都市报》    点击数:9632    更新时间:2010-4-16 9:54:59    

  被拆迁人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不足75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增加至75平方米,增加差额部分多层住宅按700/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200/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拆迁人可最终增加安置面积至90平方米,增加的部分多层住宅按1400/平方米。高层住宅按2200/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房屋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不足90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最终增加安置面积至90平方米,增加部分多层住宅按700/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200/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家庭具有本市户口、人口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并自此实际居住的,以每户三人为基数,每增一人,可相应增加安置住房面积10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积最终不能超过90平方米,增加差额部分多层住宅按700/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200/平方米结算。被拆人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可先按不足50平方米以下的条款安置,再执行本款标准。

  安置住房有地下室和楼顶跃层,地下室按300/平方米,跃层按600/平方米出售。

  何谓棚户区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以平房为主、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配套、环境条件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何谓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获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专指市属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