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棚户区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就地安置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
本报讯 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就地安置”的,采取“拆一补一、不补差价”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偿标准。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有关改造目标和安置政策,并要求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
《意见》还次细化资金、税费、拆迁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进行支持,并提出在有条件地区,棚户区项目可贷款贴息。
3年棚户区改造 涉及16.7万户
记者从城乡和住房建设厅获悉,根据各设区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从2010年起至2012年,我省需要改造棚户区3814万平方米,涉及棚户区住户16.7万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3563万平方米,涉及棚户区住户12.8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51万平方米,涉及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3.9万多户。
2010—2012年,每年计划改造近1300万平方米,改善棚户区住户居住条件5.5万多户。
据介绍,居住在城市棚户区的住户,大多数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尚未改造的城市和工矿棚户区大多缺乏商业开发价值,难以完全通过市场开发和依靠企业实施改造,需由政府主导,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提高补偿标准 鼓励货币补偿
《意见》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坚持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
而异地安置的,按照区位等级差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此外,鼓励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 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货币补偿标准,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财政资金 扶持 可给贷款贴息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是《意见》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财政要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的资金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而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 (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
改造项目 可享多项税费优惠
根据《意见》,棚户区项目可享受税费优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还细化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国有工矿棚户区 允许集资建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重申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促进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
同时,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