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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快讯

人大代表吴沛良用改革思维拉长农业现代化短板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183    更新时间:2014-3-12 9:27:20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委主任吴沛良认为,要勇于攻坚克难、深化改革,用改革思维拉长农业现代化短板。
  吴沛良分析认为,尽管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快速推进,但农业现代化仍滞后于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长久以来,农业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同时大量农村劳动力以人口红利的形式支撑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但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导致劳动力、资本等要素长期从农村单向流出,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持续发展所需的资源要素。
  一些地方农业从业人员“老龄化、女性化、低文化”现象比较突出,土地城市化与农民城镇化程度不匹配,城乡居民在收入和待遇方面依旧存在差距。这不仅体现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也体现在金融主体地位方面。农民贷款贵、贷款难,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吴沛良说,江苏作为沿海发达省份,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中,始终坚持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持续推动“三农”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创新路径。
  近年来,江苏持续加大农业现代化建设投入,建立粮食生产的补贴、项目扶持体系,探索实施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建设、高产增效创建等扶持项目。2013年,江苏粮食总产实现了建国以来首次“十连增”,粮食单产再创历史新高,达425.7公斤,继续位居全国稻麦两熟地区。
  江苏针对区域经济基础的不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农业现代化路径。建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机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苏南等地以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等为主体的土地规模经营快速发展,苏中、苏北等地以服务为主导的规模经营方兴未艾,如联耕联种、农田托管等模式倍受关注。目前,江苏种养业规模经营户达3.4万家,经认定的家庭农场超过1.1万家,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67.5%,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66%,居全国首位。
  江苏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和深化改革,培植农民增收增长点。江苏把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作为农民增收增长点,探索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持续增加农业补贴,对农民创业给予资金补助,扶持农民创业增收。2013年江苏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增幅分别达14.9%、17.8%。
  吴沛良说,要拉长农业现代化短板,激发农业现代化内生动力,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深化改革的道路,通过新一轮改革激发动力、释放红利,拉长农业现代化短板。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通过确地于民,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激励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提升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同时,让农民吃上“定心丸”,让土地经营权“动”起来,释让农民的土地财产红利。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让农民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主人。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法人地位的不清,造成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职权事权划分不清,有名无实,产权不清。建议加快推进立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机制,依法规范管理,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户到人,释放集体经济红利,促进农民持股进城,推进新型城镇化。
  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让农民成为交易的主体。建设产权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好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近年来,江苏东海县等地作了一些探索,但总的来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育滞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低,政府主导性比较强,交易机制也不够完善。要赋予、落实好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必须加快县、乡镇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让农民的地权、林权、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通过公开市场交易,自主交易,更好地配置资源、实现价值。
  加快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让农民用上质优价廉的国产品种。现行的农业科技体制已影响到科技的创新和推广,特别是种业体制。我国种业长期以来,科研单位“育”品种,种业企业“销”品种,“两张皮”现象突出。必须变“两张皮”为“一条龙”,加快推进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分离,确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种业企业品种创新与市场竞争力,依靠创新给现代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
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和体制机制创新,让农民收入最大化、农业效益最大化、土地产出最大化。不管是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都离不开职业化的新型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三农”事业的未来。推进农业现代化,既要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也要解决“种多少地”、“怎么种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一个大方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大多数农民增收为前提,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度”。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职业农民适度集中,培育家庭农场,扶持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或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各类主体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同时,要大力发展合作组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种田服务公司等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