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新政策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2009-11-17 10:10:06
昨日,本报授权发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的近期目标,以及“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部地区先进水平”的长远目标。
《决定》分五部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省政府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建立考评奖励机制。
《决定》“亮点”解读
一、总体目标
到2011年,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新农合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农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部地区先进水平。
二、职能职责
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
县级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三、资源配置
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同时可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心卫生院。每个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整合,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按每千服务人口1名至1.4名核定编制总量(每所卫生院不少于10名),实行区域内总额控制和“实名制”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编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其他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编制。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四、设施建设
从今年起,重点支持农村人口超过50%的县(市、区)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三年内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重点支持274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342个尚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完成建设任务,3年内使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3年内实现每个村都有卫生室的目标。
从明年起连续3年,省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逐步解决乡镇卫生院救护车配置问题,以提高其应急、转诊和服务能力。
五、人才引入
今年至2011年,省财政安排1500万元,选派5000名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到省内高等医学院校培训,使全省每所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5名全科医生。
从今年起,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晋升中给予倾斜。县市区政府在核定的乡镇卫生院的总编制内,预留5%左右的编制,用于引进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制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时应适当向乡镇卫生院倾斜,将城市对口支援的医务人员和新进高校毕业生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统筹规划。对身体条件好、业务素质较高、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执业年限。
六、管理体制
从2010年起,在全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普遍推行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省级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从今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从今年起,对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承担的公共服务等任务,由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随着经济发展及财力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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