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融资难题 浙江省率先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09-10-30 15:10:41
村民想创业,资金不足,只能作罢;农村小企业要扩大生产,资金不足,项目搁浅……浙江不少农村频频“喊渴”。不过今后这一融资难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农村资金互助社将成为一个新生贷款力量正式在浙江农村诞生。昨天,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由省工商局和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正式颁布执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将是一个怎样的结构呢?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它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因此在具体登记制度上,也有很多特殊的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开业登记前,应当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
据介绍,在注册资本上,《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出资方式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资本缴纳上,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增加时也应当一次性到位。
此外,农村资金互助社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超过股金总额5%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社员转让股金时也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今后,这一新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为其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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