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5-26 16:47:01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学兴省战略的决定》,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三条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 年。
第四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从优从宽掌握。
第六条 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资金外汇汇出、人员派出等方面的便利;优先安排其外汇调剂额度。
第九条 继续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和多次往返港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海关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三章 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经法定机构评估,并报省科技厅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省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经省科技厅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转让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四条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园)、大学科学园等高新技术服务机构,自认定之日起,其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产业税、企业所得税在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中心,用于创业服务机构创立为转化科技成果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资金及服务条件的改善。各级政府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做好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更好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基础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境外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简化留学人员来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手续,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加快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对其生产的中试新产品,按《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体制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加大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
第十八条 用好科技三项费用,省级科技计划逐步实行课题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各类计划中,大力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和生物技术工程产品,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合作,对于联合申请、联合实施的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通过项目开发、贷款贴息和少量的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方式成立以政府财政投资为引导,多方参与的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不受原有额度和规模限制、优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科技信贷管理和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和了解科技企业贷款需求情况,适当扩大基层行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拓宽贷款领域,运用多种信贷方式,增加高新技术信贷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在信贷等方面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银行要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可支持列入投资概算添置的生产必需设备、检测仪器等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科技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要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打包放款及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第二十五条 积极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主动加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沟通和住息交流,促进银企之间稳定的联系制度,积极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合理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信,公开贷款程序,对手续完备的贷款申请要在规定期限内迟早予以答复,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以及对科技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投入。对规模小、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可提供小额贷款,特别是创新能力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技术和产品推广的科技型小企业,要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拓展贷款担保方式。对信誉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稳健的科技企业,对大企业有稳定配套关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银行帐号办理票据抵押或贴现贷款;对由政府设立的担保贷款中心提供的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贷款。
第五章 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投身于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专职、兼职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有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获奖人在取得上述股权(即股份)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份时,按有关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的奖励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分红所得留在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其分红所得按省下放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发挥企业对人才培养、引进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人才引进、配置机制。凡涉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省产业调整方向,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全部放开引进。对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聘作任,在工资、福利、住房、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保证。鼓励以项目带人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选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部分关键岗位,公开向海内外招聘人才。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而未在福建落户的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至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才评价、认定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和聘约管理;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完善多种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