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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5-26 11:08:17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入世新形势,市科委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1、删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款第二项中“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的内容;
2、删除《上海市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中“重点培养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内容、第四条第二项和第八条项中“成熟”、第十五条中“年度产品销售报表”、第十九条;
3、删除《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试制产品”和“和非上海地区生产的产品”的内容。
上述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将全文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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