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和常熟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我市与全国其他地区同步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常熟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虞山林场。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
经过各级普查机构、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登记、填报、审核、汇总工作已经完成,数据通过省和国家验收。通过普查,掌握了全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常熟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常熟市统计局特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主要结果。
一、农村住户基本情况
2006年末,本次农业普查全市共登记住户总数为23.03万户,家庭户为22.61万户,占98.18%,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21.98万户;集体户为0.42万户,占1.82%。
二、农业基本状况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5.16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9.6%。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576个。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8.45万人,其中,男性占42%,女性占58%。按年龄分,20岁及以下占0.25%,21-30岁占1.26%,31-40岁占5.11%,41-50岁占17%,51岁以上占76.38%。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935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42人、192人和701人。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1.农村交通
2006年末,在80%的乡镇辖区范围内有码头,100%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100%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政府在一小时车程内、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
2006年末,100%的村和自然村通公路。17.4%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99.5%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或柏油路面为主,90.6%的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或柏油路面为主。57.9%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
2.农村电力、通讯
200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村和自然村通电、通电话,100%的乡镇有邮电所。
3.农村文化教育
2006年末,全市50%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100%的乡镇有公园,100%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84.7%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1.9%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100%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100%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34.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67.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4.7%的村有图书室和文化站,35.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4.农村环境卫生
200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镇区实施集中供水,100%的乡镇镇区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100%的乡镇镇区有垃圾处理站。
10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99.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0.4%的村有沼气池,100%的村完成改厕。
5.农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100%的乡镇有敬老院。76.2%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97%的村有卫生室。96.6%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5.1%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6.农村市场建设
200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90%的乡镇有专业市场,其中,60%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60%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100%的乡镇有储蓄所。
71.5%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5.3%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6.8%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四、农村居民生活情况
1.农村住宅
2006年末,农村常住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239平方米。93.91%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9.68万户,占89.55%;拥有2处住宅的0.94万户,占4.27%;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02万户,占0.09%。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18.95万户,占86.2%;居住平房的2.99万户,占13.6%;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0.04万户,占0.2%。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17.19万户,占78.21%;砖木结构的2.74万户,占12.4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03万户,占9.22%;其他结构的0.03万户,占0.12%。
2.农村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21.51万户,占97.88%。在常住户中,21.55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98.04%;0.35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1.6%;0.06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0.28%。
3.农村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主要使用的能源为煤气或天然气。其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3.93万户,占63.38%;主要使用柴草的7.94万户,占36.11%;主要使用煤的0.04万户,占0.19%;主要使用电的0.07万户,占0.3%;主要使用其他能源的占0.01%。
4.农村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9.66万户,占89.45%;使用旱厕的1.18万户,占5.39%;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13万户,占5.16%。
5.农村耐用消费品
2006年末,农村常住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43.1台、固定电话87.4部、手机155.8部、摩托车92.3辆。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1.农村劳动力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全市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总量为75.69万人(含外来劳动力)。其中,男劳动力38.26万人,占50.55%;女劳动力37.43万人,占49.45%。
在全市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8.7万人,占11.49%;21-30岁15.04万人,占19.87%;31-40岁18.20万人,占24.04%;41-50岁15.29万人,占20.2%;50岁以上18.48万人,占24.41%。
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中,文盲2.65万人,占3.5%;小学文化程度23.61万人,占31.19%;初中文化程度39.68万人,占52.42%;高中文化程度7.99万人,占10.5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78万人,占2.35%。
农村常住从业人员70.9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3.79%。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11.01%;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 72.6%;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16.39%。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末,全市农村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3.02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93万人,占63.9%;女劳动力1.09万人,占36.1%。
在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68.4%,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4.82%,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6.52%,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10.26%。
在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16%;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65.97%;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0.87%。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0个镇,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4.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15.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6.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7.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8.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9.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0.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1.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