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4000人,填报普查表30余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县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荣昌县农业普查办公室、荣昌县统计局将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荣昌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乡级行政单位20个(镇);村级组织210个,其中村209个;住户154069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47793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62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县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41379户,包括全县地域范围内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全县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62个,包括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见表1)。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县共有农业从业人员227859万人,包括全县地域范围内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按性别分,男性占48.4%,女性占51.6%;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3.0%,21-30岁占7.2%,31-40岁占21.4%,41-50岁占22.1%,51岁以上占46.3%;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6.8%,小学占55.2 %,初中占35.6%,高中占2.3%,大专及以上占0.1%(见表2)。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县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获得县及县以上单位颁发的农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业技术人员2505人。按职称分,初、中、高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2088人、398人和19人(见表3)。
(四)农业机械数量
2006年末,全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户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台,小型拖拉机43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0套,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28套,联合收割机36台(见表4)。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县温室面积9.1亩,大棚面积169.1亩,中小棚面积1320亩(见表5)。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本部分主要反映农村范围内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和自然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情况。本次普查登记农村范围内的乡镇共计20个(镇),登记村级组织210个,其中村委会209个,居委会1个;登记自然村1530个。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20%,有码头的占35%,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30%。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95%,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100%(见表6)。
2006年末,100%的村和89.4%的自然村通公路,49.3%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见表7)。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全部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实现了村村(社社)通电、通电话,所有的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5%的乡镇有公园,全部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8.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83.3%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100%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77.5%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5.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4.8%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1.5%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见表8)。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20个镇中,全部镇实施了集中供水,5%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5%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1.9%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0.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74.2%的村有沼气池,11%的村完成改厕(见表9)。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部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和敬老院。59.4%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96.7%的村有卫生室;98.1%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见表10)。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90%的乡镇有综合市场,40%的乡镇有专业市场,30%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5%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全部的乡镇都有储蓄所。
29.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7.5%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见表11)。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本部分主要反映农村范围内常住户的居民生活条件。本次普查共登记农村常住户566.1万户,占登记总户数592.1万户的95.6%。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17.1平方米。99.2%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 143037户,占97%;拥有2处住宅的3096户,占2.1%;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88户,占0.1%。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楼房的64219户,占43.5%;居住平房的80904户,占54.9 %;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2368户,占1.6 %。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71951户,占48.8%;砖木结构的68084户,占46.2%;竹草土坯结构的 5088户,占3.5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963户,占1.3 %;其他结构的405户,占0.2%(见表12)。
(二)饮用水
有8933户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6.1%。主要表现为: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使用管道水的住户56842户,占38.5 %。(见 表13)。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93243户,占63.2 %;主要使用煤的38407户,占26.0 %;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3143户,占2.1%;主要使用沼气的1702户,占1.2%;主要使用电的10983户,占7.5%(见表14)。
(四)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0.9台、固定电话49.4部、手机43.1部、电脑0.3台、摩托车8.8辆、生活用汽车1.0辆(见表15)。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一)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75705人,主要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性别分,男劳动力占50.6%;女劳动力占49.4%;按年龄分,20岁及以下的占8.6 %;21-30岁的占8.2%;31-40岁的22.2%;41-50岁的占20.8%;50岁以上的占40.2%。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5.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9.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8.3 %;高中文化程度的占6.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0.3%(见 表16)。
农村地域范围内常住从业人员257936人,占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3.6 %,主要指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中从业1个月以上的劳动力,不包括部分城镇地域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87.8 %;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7.1 %;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5.1%(见 表17)。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到本乡镇以外从业的137713户籍劳动力中,按性别分,男劳动力占57.7%;女劳动力占42.3%;按年龄分,20岁及以下占14.9%;21-30岁占34.4 %;31-40岁占37.2 %;41-50岁占9.9 %;50岁以上占3.6%;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0.3 %;小学文化程度占19.6 %;初中文化程度占72.6%;高中文化程度占6.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见表18)。
外出从业的137713万劳动力中,按外出去向分,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7.2%,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8.2%,去市外从业的劳动力占84.6%;按产业分,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1.4%;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72.8%;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5.8%(见 表19)。
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0个乡镇,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县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6.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7.行政村或自然村道路通达率:指凡具有能通行汽车或农用拖拉机的公路均视为通公路,不考虑路面和路基的状况,包括等级公路、简易公路和机耕道等。
8.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指经过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设在本乡镇地域内的医院或卫生院,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登记,不包括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与卫生统计的口径不同。
9.饮用水困难情况:农户饮用水情况采取逐户登记,在尊重农户主观感受的情况下,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均视为饮用水困难: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
10.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以从业时间多少进行判断,从业时间相同以收入高低判断。结合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县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有退耕还林1亩及以上的全家外出户,为保证普查登记耕地和林地的完整性,每户登记了1人作为林业从业人员;部分超出了劳动年龄范围但在实际从事农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