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技艺和美术的保护还缺少什么
问 题
经过对山东这3个项目的调查,可以发现,目前直接从事非遗保护利用的主体大体有“自然人”“个体作坊”“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合作组织(合作社、协会、研究院)”“企业”等几种形式。经营管理方式上,大致有个体(家族)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莱芜“鲁王工坊”由家族传承发展为企业经营;潍坊风筝、年画的保护则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保护利用主体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几乎涵盖以上所有类型。
不同形式的非遗保护利用主体,面临的困难不尽相同。共性问题主要有:一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市场恶意效仿严重,机械生产的假冒品很多,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二是缺少手工技艺标准规范问题。包括无法对手工技艺流程进行认证,由此引起传统工艺权威之争,引发同行恶性竞争,工艺水平高的产品往往因为耗时耗力,成本较高,而受到市场排挤。三是传承人普遍年龄老化、乏人传承。如锡雕工艺,学艺艰苦,工资待遇低,周期长,年轻人大多不愿加入这个行业,即使进入学习,出师的几率也很小,大部分都半途而废。
个性问题方面,“自然人”“个体作坊”“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保护利用主体面临的困难:一是普遍缺少传习展示场所。二是缺少必要的营销手段。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是税负高。大部分手工艺企业在划归行业时,被确定为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否则无法进入销售环节。二是融资难。信贷难,资质和资产抵押是门槛,在融资过程中很难享受无息或贴息的信贷补贴政策。
对 策
针对以上在非遗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十二五”期间在编制保护专项规划时,应该在以下方面予以注意:
一是以“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为项目编制依据和重点保护对象。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分国家、省、市、县四级。按门类分为十大类: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其保护传承的方式也不一样,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开展生产性保护。比如,“农历二十四节气”就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按照非遗自身特征和产业规律,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最易形成文化产品,也最适用于生产性保护。这两类非遗项目的文化产品在市场上也最为丰富。目前,前两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项目共有282项。
二是应以“综合性非遗传习中心”为主要建设形式。非遗项目本身的工艺特点和传承模式,对保护利用设施的空间布局有不同要求。比如,锡雕工艺工序繁多,但最终成品体积并不大,这类项目要求有更大面积的生产场地。采用“合作组织+农户”模式经营的非遗项目,比如草编,由于生产环节多分散在农户家,合作社主要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销售,对于这类项目,则要求较大面积的展示、销售用地。作为“自然人”的非遗传承人,在传习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规模小,需要更为迫切的是传习场所。而产业化水平较高、已经企业化经营的,一般都具备了一定的生产、传习条件,但普遍缺少展销场所。
三是应以“非遗资源密集区、旅游开发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重点建设地点。潍坊风筝、木版年画保护利用的成功经验证明,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在旅游开发成熟的地方,将更有利于功能发挥。,非遗本身连同传统习俗、传统节庆共同构成了旅游的重要元素和文化内涵;第二,游客流动性强的特征,有利于非遗宣传,让更广泛的人群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提高参与非遗保护的公众自觉;第三,游客有相对购买力和审美水平,为非遗产品销售提供条件。
四是应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为设施管理使用主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因此,应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为非遗保护利用设施的管理与使用主体。此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核心技艺的掌握者,也是项目传承的主体,因此,由代表性传承人申办的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也可以作为基础设施的使用主体。
综上所述,“十二五”时期,可以考虑以保护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标(主要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项目),以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主体为依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区、旅游开发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建设一批综合展示传习中心,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设施建设的迫切需要。通过实施建设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运营管理的新模式,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对于建成后的非遗保护利用设施,文化行政部门一是要在设施使用方面加以规范,二是要在开展保护传承方面加强业务指导,三是要在开发利用方面加以扶持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