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对突发事件听证 各方激辩公民财产应急征用
美堂映像绘(人民图片)
突发事件如何界定?
有人建议限定在“自然灾害引发”
参会的21名代表,有大学教授、律师、学生及基层群众。其中,有9人来自北川、安县、彭州等地震灾区,其中包括北川县副县长兰辉。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表示,主要是考虑灾区政府及民众有亲身经历,他们更能体会应对突发事件什么样的方式更好。
参会代表、泸州市外国语学校郑家华说,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解释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政府都有能力进行处理。征用个人财产的突发事件,应该限定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否则,地方政府很容易滥用权力,对个人财产强制征用。
参会代表廖冰虹建议说:“这部草案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更与政府公信力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制定得好是‘宝盒’,制定得不好就是‘潘多拉魔盒’,应该慎之又慎。应该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多长时间内政府可以征用公民财产,是两个小时,两天,还是两个月?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借征用名义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怎样避免滥用职权?
有人认为需完整法律体系作支撑
“如果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公民财产,公民应该配合,这是公民的义务。”参会代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生张见远表示。跟张见远一样持赞成意见的有19位代表。
参会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支持这部政府规章。“出现紧急情况的频率很高,我们应该有法律来规范可能出现的情况。政府征用公民财产的时候,公民应该配合,这是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出台《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是迟早的事情。”
对于百姓担心政府以征用的名义滥用职权,王建平认为,不必担忧这个问题,该政府规章中对政府的职权范围作了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滥用职权。当然,仅仅通过一部政府规章是不可能杜绝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参会代表、资中县政协委员钟长寿说,草案规定,在征用个人财产时,工作人员必须出具证明,证明政府的确是在想尽了所有办法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向个人征用的。同时,前来征用财产的工作人员不应该只有两人,草案应该修改为不得少于3人,增加1名公证人员,还应有1名公众代表在场。如果征用时缺乏必要的手续,事后补办手续的时限,应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