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日文版
公告:  
 文章正文

岚皋县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暂行办法

2010-10-22 点击数:2793

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公开、真实有效和全程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内容必须全面公开,做到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收费标准、举报监督电话、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制定《岚皋县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县内重点企业的项目建设,除按中省市有关优惠政策足额兑现外,县内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条  实行“绿卡”保护制度。凡在岚登记注册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县政府审定,发放岚皋县外商投资者“绿卡”,确保外来客商在岚放心创业。

第六条  建立在岚投资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代办制度。对来岚投资兴办企业和县重点企业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实行部门牵头代办、相关部门协助、限时办结。县监察局将派驻监察室,全程监督各部门代办手续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确保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在岚投资创业者,及时解决投资企业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实行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凡县上确定的重点企业,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发放“企业负担监测牌”,监测企业负担。企业做好各项负担登记台帐,对企业负担实行不定期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

第八条  严格执行《岚皋县涉企检查双报告制度》。凡属我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检查,必须就检查内容、对象、人员、事件等事项,于检查前两天报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备案(安全生产检查和突发事件除外),被检查企业在检查完毕后向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反馈执法检查情况,杜绝“乱检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岚皋县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的,必须向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报备。被处罚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反映,杜绝“乱罚款”。

第十条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理顺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第十一条  实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业主评价制度。由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内企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满意率排在参评单位前三位的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后三位的为不合格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警示训诫。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两年进入前三位的,由县委、县政府予以奖励;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对破坏投资环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岚皋县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