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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10-08-13 点击数:2212

中共靖宇县委、靖宇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立县、产业兴县、企业富县、特色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靖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域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租赁、购买的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

第二章  税收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2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100%列支给企业,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第3年至第5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50%列支给企业,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期满后,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100%列支给企业,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享受上款规定期满后,第7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享受上述款项规定期满后,第9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 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投资兴办的农业(特产、医药)、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投资兴办的旅游设施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100%列支给企业,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六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现代服务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前2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后3年按50%列支给企业。

第七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社会公益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第八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外省、市、县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县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第九条 投资购买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缴纳契税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条 凡享受以上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计划中集中列支给企业,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的企业,在享受上述相关政策抵扣后,对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到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到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80万元。以上所涉及奖金均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三章  收费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国家和省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四章   土地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但对投资额较大、资源深加工型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50万元/亩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同级财政按2万元/亩列支给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年纳税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同级财政按4万元/亩列支给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6万元/亩列支给企业。

第五章     奖励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当年引进独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建成投产后,按第二年缴纳税金总额本县留成部分的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成投产后,按第二年缴纳税金总额本县留成部分的4‰,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比例分别为:对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的2‰;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金由县政府或受益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对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县政府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当年科技成果贡献价值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乡镇招商引资的项目,在县城、开发区和本乡镇落地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10%下同)全部返还给乡镇;县直部门招商引资的项目,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返还给部门,用于招商引资和补充经费,其它部分留给所在地县、乡财政;一个乡镇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落到另一个乡镇境内实施的,实现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由这两个乡镇按64(引进项目的乡镇比例为6)的比例分享。

第六章  服务承诺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 “政策一次给”。投资者在办理手续期间、基本建设期间、投入运营期间需要享受的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确认。具体操作程序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商务和经济局负责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例会,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内容标准,一周内落实。规模较小的一般性项目,由县商务和经济局依据《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对号入座,核发兑现。

第十八条“手续一次办”。投资者在出具必要的前置手续后,由相关部门全程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是:重点项目由包保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公关小组全程负责;其他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县商务和经济局全程负责;一般性项目,由引资单位全程负责,县级权限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到国家、省、市审批的,责成专人在最短时间内办完。

    第十九条 “费款一次收”。投资者在办理手续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县政务大厅一次性交纳费款。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县商务和经济局协调有关单位依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收费部门的收费标准,在县政务大厅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条 “检查一家批”。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一个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检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软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审批,在得到批准或不批准的回复后,相关部门按批复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对不可预见、需要相当级别决策的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例会,召集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一事一议”,并确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兴办企业确应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收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投资者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投资兴办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投资兴办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享受本规定(老城区改造除外)。

第二十五条 符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租赁、购买的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需到县商务和经济局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出具手续的,方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人,必须持有具备法律效力并经合作双方及中介方三方签订的文书,方可兑现本规定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