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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执法机关暂扣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0-06-18 点击数:5686

岚纪发〔200815 

中共岚皋县纪委   

关于印发《岚皋县执法机关暂扣款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执法部门:

现将《岚皋县执法机关暂扣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岚皋县纪委

2008429 

岚皋县执法机关暂扣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执法机关暂扣款管理,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止腐败,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暂扣款是指执纪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临时扣押的涉案资金、案件标的款和保证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机关是指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行政执纪执法机关。

第四条  暂扣款实行“三统一”管理,即:财政统一代管资金,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执法机关暂扣资金时,开据《安康市待结算资金收款专用票据》,上缴财政专户时,开据《陕西省行政性现金或转账专用缴款书》。所扣资金在十五日之内上缴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坐支、变相私分、设立“小金库”等。

第六条  执法机关暂扣的款项,在结案后需返还的,由执法机关根据处理决定,在五日内,向县财政局开据《安康市待结算资金退款专用票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暂扣款财政专户直接向被暂扣人返还;暂扣款转为罚没收入的,在五日内,由执罚机关向被暂扣人开据“陕西省罚没票据”,并通知县财政局后,填写《陕西省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七条  执法机关不准使用自制的“暂扣款凭据”;不准擅自在银行开设过渡账户,所收暂扣款必须及时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准将暂扣款临时缴入本单位财政会计结算中心账户。

第八条  执法机关必须建立暂扣款项登记制度和暂扣款项备查台账,做好各种票据的领用、缴销、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必须把暂扣款项管理纳入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党、政纪等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贪污、挪用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的;

(三)变相私分的;

(四)设立“小金库”的;

(五)违规使用票据的;

(六)违规开设帐户的;

(七)不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的;

(八)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岚皋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 5 1 日起执行。

  

主题词:暂扣款  办法  通知

  报:市纪委,县委、人大、政府、政协;

  送:县委政法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档(二)。

中共岚皋县纪委办公室         2008429

共印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