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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2010-06-18 点击数:2589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激发全民招商引资的热情,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突破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条 奖励对象

为本县积极引荐项目并成功落户的自然人及合法组织(以下统称引资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可推荐一方为引资人,由其自行商定奖金分配方式。县级领导不参与受奖。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凡县外来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税,且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规模的项目引资人;

(二)引进县外资金200万元以上,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县内工业企业(不包括小水电企业)的项目引资人;

(三)引进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的引资人;

(四)政府担保的专项贷款、向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以及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凡引资人引荐来本县投资的,从开工之日起3年内形成的税收,按其实际缴税额中地方财政收益额的15%奖给引资人;

(二)凡引资参股、控股、收购县内企业的,从投资当年起3年内,该企业新增地方财政收益额的20%奖给引资人;

(三)属于乡镇引荐并落户本乡镇的项目,所产生的地方财政收益5年内全部归乡镇,5年后县乡5:5分成;乡镇引荐落户县内其它地方的,其地方财政收益额5年内县乡4:6分成,5年后县乡7:3分成;

(四)对引进无偿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不得超过5%;

(五)县委政府每年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分别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认定程序

首先由项目引资人和项目方在县招商部门填写《岚皋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同时提供投资方签章确认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以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资料,并经县招商部门会同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核实,县招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30个工作日完成审定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收益额,是指实际进入县本级金库的地方财政可用资金。

第六条 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是县内在职公职人员的,兑现到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到个人;是社会自然人的,由县上直接奖励到个人。是单位引资的,党政主要领导按30%-50%受奖。所得奖金由受奖励的引资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对在执行该奖励办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印发后,县上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