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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0-03-1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016

  一、投资领域开放政策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领域,均允许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中、外客商可以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兼并、BOT等投资方式来我区投资兴业。

  二、用地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所需开发区内工业用地的,按国家规定的十二等县最低基准价格出让给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可以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开发区内房产、旅游、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

  2、用地年限。居用地为70年,农业用地为6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行业用地为40年。

  3、土地配比。工业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每70万元以上,按客商投资六小区工业项目地价配地1亩。达不到配比部分上占用的土地,按地类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4、租用银鹿工业小区内专供租赁的厂房,按《关于银鹿工业区入园企业承租标准厂房优惠的若干规定》(德府发[2005]7号文件)执行,每平方米租金4元,单幢厂房年缴税在15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补贴厂房租金每平方米1元;单幢厂房年缴税在40万以上的,市财政补贴厂房租金每平方米2元;优惠期2年。

  三、税收优惠政策

  1、新入园的招商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60%奖励。

  2、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新办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60%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0%奖励;

  3、新投资建设的,年实现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场项目,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30%给予奖励。

  4、外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按60%给予奖励,期限五年。

  5、设立纳税贡献奖。对招商引资入区的投资工业项目、市场建设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对具体投资人或企业法人给予纳税贡献奖,奖金额按企业当年上税各项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计发,奖励期限企业投资后的头三年。

  四、规费优惠政策

  1、在我区范围内的外来来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一律不再收取国家、省规定以外的电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

  2、凡入六小区工业企业一律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规费(含基金)。

  3、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予全免,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减免70%

  4、进入六小区的工业企业,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若企业自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城建部门只收工本费办理“两证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