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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在服务经济中成长

2009-10-01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1379

  建国之初国家出台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包括“经济法”内容。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1955年《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颁布,标志着“纯粹”的经济法立法起步。经过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努力,我国经济法已形成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

  经济法繁荣,是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1978年之后,经济管理模式的变化要求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经济立法驶向了快车道。1979年,时任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我们还需要经济法。”1981年国务院成立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经济立法提供支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

  从1978年到1992年,国家制定和通过经济法律和相关决议45部,修改的有4部。其中多是有关经济改革、经济管理和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要求,为经济快速稳定增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立法再一次提速。这一阶段,立法机关把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重点,为市场经济立法成为主线。银行法、财税法、证券法、产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体制、政府职能和法治建设面临深刻的变革,经济立法进入又一个崭新的时期。经济立法直面经济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的利益冲突,立法如暴风骤雨般急速推进。其中,最重大的成果是被称做“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艰难博弈中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