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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 未来3年增设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08-04 来源:汇港通讯 点击数:2616

    银监会颁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决定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未来3年将再设立约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份状况。

  银监会表示,愿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将可优先到发达地区发展。

  自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以来,至今年6月底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引入各类资本47.33亿元人民币(下同),吸收存款131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

  银监会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缩小城乡金融差距,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国务院充份肯定,社会各界广泛认同并大力支持。实践证明这项政策措施符合农村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愿望及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银监会又称,实施《工作安排》可加强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及加快改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及服务体系。

  根据《工作安排》,未来3年将再设立约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贫困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为确保实现三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实行「东西挂勾、城乡挂勾、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挂勾」的准入挂勾措施,要求到百强县、大中城市市辖区及东部地区的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按照规定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中西部地区挂勾设立相应数量的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银监会表示,监管机构支持积极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到发达地区发展,为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和新业务准入开辟绿色通道;监管机构不得为未按规定落实挂勾计划的新设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出具监管意见书,不得受理村镇银行筹建申请。

  银监会表示,将督促各地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3年总体工作安排,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积极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3年目标全面实现,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