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坚持最严耕地保护以及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2014-10-09 来源:四川在线 点击数:1199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严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强化规划计划多举措切实保护耕地
《意见》指出,要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衔接。
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方面,依然把保护优质耕地放在重要的地位。《意见》提出应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城市建设应当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
同时,地方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可依法收回调整已出让的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意见》还指出,应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城市新区用地管理,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同时,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将市(州)、县(市、区)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的下降情况,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优先为节约集约利用程度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的建设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类园区设立需严格报批
对于园区用地的管理,《意见》提出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再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严格报批各类园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定期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各类园区土地征收、利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同时,还将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建立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将工业项目的控制性指标纳入用地使用条件,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落实到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削减或收回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等的项目用地。
在推进土地立体开发利用方面,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县政府所在镇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加强地下空间管理,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集约节约用地
《意见》强调,要全面履行共同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一张图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力度。
同时,完善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等挂钩;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可适当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